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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对杀人案适用刑事和解 "花钱减刑"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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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7: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孟某恋爱不成杀死女友案宣判,被告孟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河南省首个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缓的案例,在当地引起争议。

  今年23岁的中牟县人孟某,2008年7月到郑州打工,结识了同乡18岁女孩兰某,两人开始来往。因女方家人极力阻止,引发孟某不满。2008年11月24日晚,孟某骗兰某喝下安眠药,次日凌晨1时许,趁兰某熟睡之机,孟某持刀将兰某杀死。

  据介绍,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定刑幅度内量刑。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鉴于被告人孟某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真诚悔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孟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法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孟某之所以被判死缓,也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在河南率先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关。根据这项制度,今后全市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将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之前一些地方尝试的刑事和解案多为轻微刑事案相比,郑州中院此次将故意杀人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引发关注。
发表于 2009-10-30 17: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孟某家属没有钱赔偿受害人家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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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按我国刑法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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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3: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大河报上看过相关报道,也是法律关注受害人的一种尝试。警示作用和社会效果有待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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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3: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钱是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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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3: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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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2: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钱=法律
老顽童 发表于 2009-10-30 23:47

有时可以有时也不能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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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7: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来看,都是在最高院法官的主持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在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那么如果被告人家属没有赔偿能力,等待被告人的可能就是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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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5 12: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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