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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要害在取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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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9: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钓鱼执法”,近期有两个著名的事件:一是上海白领张军出于好意,驾车搭载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被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为“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罚款1万元;二是9月下旬,多位武汉司机投诉,他们被人以接病人为由骗到鄂州,车一到就被客管处执法人员包围处罚,所谓乘客也马上失踪。
发表于 2009-10-13 20: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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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20: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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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20: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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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20: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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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21: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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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5 16: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有位当事人向我咨询,说他骑摩托车被交警处罚200元,认为太重了,想起诉交警大队。
   实际上目前在我省适用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有: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的处罚幅度比道交法低,但是交警在处罚的时候往往适用道交法,而不适用河南省条例是错误的。在我省违反道交法时应适用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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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7: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人员干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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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1: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缺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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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4: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人员干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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