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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病亡 洛阳中心医院四护士竟被迁怒被关守灵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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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21: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人病危,经抢救无效身亡,其家属迁怒于医院护士,把4名护士强行关押了6个小时,并在这6个小时内,对她们罚跪又大骂。到下午2点40,4名护士从被困的病房被解救,其中3名被关押者当时已经昏迷。目前,4名护士仍在医院病房进行治疗,情绪及不稳定。
2007年11月15日下午5点多,我们在市中心医院住房部看到,4名护士都躺在病床上,输着液体。其中一名柴姓护士,经介绍曾在2003年患过脑出血,刚刚进行过各方面的检查;一名韦姓的护士嘴里喃喃的说着什么;一名余姓的护士因为情绪激动,刚刚注射了安定,医护人员为她正在量体温,表情凝重地报着温度表上的刻度:38度3;一名董姓的护士情况相对较轻。
董护士躺在病床上说,今天上午8点多,她和共同值班的柴姓护士看到前天晚上送来的病人,身下还铺着从家带来的褥子,褥子有些不平整,担心病人会不舒服,她俩就把病人身下的褥子换成了医院统一使用的褥子。当查房回来时,病人家属说病人快没有呼吸了,俩人当即开始抢救,但抢救无效,病人死亡。这时,病人家属就强行把她俩关在病房中,嘴里还不断的大骂。过了一会儿,韦姓护士准备转移同病房的另一个危重病号时,也被强行留下。病亡者家属还到护士站,抓着一余姓护士的领子,也将她带进病房内。这时,值同一班的4名护士都被关进病房中,病房门口竟站着两个武警战士,其它任何人不得出入。据称,这些武警是病人家属叫来的。
董护士说,家属和这些武警让她们4个跪下,嘴里说着让她们为老人送终,还辱骂她们以及她们的家人。说到这里,她有些激动,眼中涌出泪水,身体不断颤抖。董护士说,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40。当时一名护士昏倒。
下午3点多,已经到现场的警察把4名护士搀扶出去。
此时,4名护士已经在这间病房里呆了近6个小时,在这期间,她们没被允许喝一口水,吃一口饭。她们当中有的曾是脑出血患者,有的从夜里就开始值班,两天内只睡了几个小时……
病人家属、医院的医护人员们也证实了董护士所说的话。
我们试着接触当时在处理本次事件的公安部门了解情况,但对方拒绝了回答问题。并表示,对此事他们也无能为力。后经查实,制造事端的病人家属是洛北乡的一名副书记,名叫潘**。
其中上午10点多,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警察是派出所的崔*等人,到达现场没有采取积极的营救措施,反而命令四名护士在死者房间写事情经过,当别的工作人员说四名护士有的是高血压,有的是昨天下午四点上开始上班时,崔*说没有关够24小时不算非法拘禁。
2007年16日下午当地媒体《洛阳日报》、洛阳电视台、《大河报》等记者赶到现场采访,遭到死者家属围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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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21: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党员干部成为伤害护士的罪魁祸首。
人民军队成为某些人的看门狗。
警察成为强权的附庸。
医院的领导成为了缩头乌龟。
最可怜的是我们的护士,却成了折翼的天使!!
这就是和谐社会的悲哀!!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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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21: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心医院护士解救后,事情最新动态,层层内幕被揭开
最新消息,刚刚从医院内部领导及洛阳市西工区政法委和公安局的到消息!

医院领导对此事处于无奈:18日,4名护士家属因医院领导的不作为,将此事反映到卫生局,卫生局派来工作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最后决定:此事到此为止,医院领导不得出面干预此事,如果有人出面干预,将以带头闹事,影响社会治安给予处理。直到如今,没有一位院方领导出面处理护士被虐的事故!
公安局领导对此事的无奈:具内部人交代,公安局当天被派去处理此事的几位民警,其中带头的崔*等人与潘丽娜是熟人,爱于面子,没有办法干预处理此事。最多只能进去看看护士们是否有生命意外。发现3名护士已经晕倒,但没生命危险,因而没有对此事进行处理。
政法委领导对此事的无奈:具最新消息,政法委领导因种种原因,拒绝对外界谈论此事!只是表明这是一场误会,会有相关单位管理此事,所以他们不好出面干预。
得到消息,潘等人在上级领导得到消息询问此事时,说医院护士强行为病人更换被褥,导致死亡,而且关于调动2为武警一事,潘所写报告上说是其亲朋,为了照顾病人找来的!但有相关人士透露,潘丈夫是某武警支队领导。是事情发生后才出现在医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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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22: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护士被虐事件有了戏剧性的转变,金钱能否平息民愤?
医院最新消息,护士被虐事件有了戏剧性的转变。经过社会上以及网上热心朋友的帮忙,今天早上大河报发表了事情的经过(网络地址:http://epaper.dahe.cn/dhb/t20071120_1205313.htm)潘某等已经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真相将大白于天下,找到院方领导,希望护士们原谅自己的冲动,愿意对护士们做些经济上的补助!希望到此为止!

医院也在今天下午召开紧急会议,商讨事情的最终处理办法!卫生厅及洛阳市相关单位来人对4名被害护士进行了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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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22: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恐怖  悲哀 路过  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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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00: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的权利一但被某些人所掌控,给人民带来的是沉重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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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17: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人啊简直是畜生不懂这些当领导是干什么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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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18: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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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1: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网洛阳11月21日电(记者 单纯刚) 河南洛阳市中心医院患者亲属潘丽娜等非法拘禁护士事件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从洛阳市警方获悉,当地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对当事人潘丽娜涉嫌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立案查处,21日对其依法作出治安拘留15天并处500元罚款的决定,有关部门同时对担任洛阳市洛北乡党委副书记的潘丽娜作出停职处理
据警方调查,11月15日8时20分,洛阳市中心医院肿瘤科医护人员按照医院规定,对入住在肿瘤科一病室的食道癌患者宋某进行晨间护理。在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发现宋某病床上垫着自带的棉被,按照医院管理制度,医护人员欲将其自带棉被撤换。据医护人员讲,在征得在场亲属同意后,将患者宋某身下垫的花被子铺平在白床单下,在整理被褥翻动患者时,病人并无明显异常反应。而患者亲属则称,在未经患者和亲属同意的情况下,院方组织8名护士翻动危重患者、整理被褥,造成患者在换被子几十分钟后病情加重,1个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认为医护人员负有责任。
警方调查认为,患者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家属失去理智,遂将参与整理病床的护士柴某、董某、韦某等3人,强行阻滞在死者病房内。随后死者妻子和妻妹潘丽娜等人又冲进肿瘤科护士办公室,将正在作抢救记录的护士余某,掐着脖子强行拖至死者病室内。期间死者亲属对4名医护人员多次进行威胁、谩骂和恐吓。
医院党委副书记刘宇说:“4名护士被非法关押后,医院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辖区西工区汉屯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但不知为何,民警并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反而命令4名护士在死者病房里写事情经过材料。”后来4名护士从死者病房里出来时,已经是下午2时40分,被非法拘禁长达5个小时,其中3名护士当时已经昏倒。
记者21日在市中心医院看到,4名护士仍躺在病床上,其中一位输着液体。今年44岁的柴护士精神极度紧张、恐惧,一度意识混乱。该医院200余名护士联合签名要求有关部门能给个说法。
事发后,洛阳市、区两级迅速成立了由政法、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市公安局重点调查事故发生后,110警务人员出警及现场处置情况,并对群众反映汉屯路派出所的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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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1: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11月15日9时50分,市中心医院发生死者家属强行限制四名护士人身自由,并遭受辱骂及恐吓的恶性事件。事发后,市、区两级迅速成立了由政法、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这一事件进行处理和调查。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指示,由主管政法工作的市领导代表市委、市政府全权妥善处理此事,组织有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依法调查,严格依法依纪处理。





2、市卫生局迅速组成事件调查处理小组进驻医院,组织协调事件处理,慰问受伤害的护士,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调查处理。





3、16日下午,市卫生局、西工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综治办、公安分局负责人赶到医院,现场调查协调处理此事件。





4、西工区召开了常委会,进一步明确分工,尽快查清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并做好患者家属的思想和稳定工作,维持现场秩序,保证医院正常工作。同时,对潘丽娜、陈武昌等人的行为进行调查。





5、市公安局重点调查事故发生后,110警务人员出警及现场处置情况,对汉屯路派出所的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





6、市政法委主要领导、西工区主要领导多次到现场处理协调此事。20日上午,市政法委再次组织召开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西工区和市中心医院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议,进一步安排布置事件处理工作。





7、事情发生后,市中心医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召开中层以上人员会议,通报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安排,稳定医护人员情绪,确保正常诊疗秩序;组织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委员会专家组专家,对患者的诊疗全过程进行责任认定,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8、20日晚,公安机关已对涉及此事的洛北乡纪委书记潘丽娜进行治安拘留,有关证据正在进一步调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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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7: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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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洛阳中心医院4名护士被死者家属关押6个小时,并强迫护士为死者守灵.我心里十分震惊,我深深体会到当一名护士的艰辛,她们工作时间长,任务繁重,工资低.从早到晚奋战在救死扶伤第一线.医院死人是正常的事儿.护士也是莆莆通通的老百姓,她们不是神仙.我强烈谴责病人家属剥夺医护人员的自由权,并要求病人家属向洛阳中心医院及4名护士赔礼道歉,并支付一定的精神伤害费.在这里我忠诚的祝愿我们的护士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并允许我说一声:"你们辛苦了,全国的百姓永远惦念着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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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7: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啊  不知道该怎么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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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17: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显然,患者家属已触犯“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非法拘禁,致人精神失常的”、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和侮辱等行为的”,因此,检察机关应介入调查。还有,患者家属是国家机关人员,根据规定是应当从重处罚。
下面本人对非法拘禁罪进行释意: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的区别: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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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0: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公仆  怎么能这样让人寒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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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2: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领导,越领越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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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大家别大惊小怪,这也是因为医院做坏事多了,遭点小报应,我看,得把院长也关起来先
,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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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啊不说了大家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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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11: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警方的出警办案和巩义警方的直升机撒传单形成了宣明的对比!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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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12: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我们的生存环境

这就是我们的生存环境,在这样的社会当中感到恐怖。医护人员其实就是社会的牺牲品嘛。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以后这样的事,比这更恶劣的事还会有。所以,我不作任何评论,只希望早日“物极必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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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 20: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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