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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踢死人 故意伤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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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0: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口角踢死人
故意伤害被判刑

    近日,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秦沛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28日晚8时许,秦沛清与朋友冉某在关口街罗某家玩。因其喝了点酒,正遇见被害人朱某来找冉某,二人不知为何发生争执,朱某随口骂了冉某几句,秦某听到后误认为朱某在骂他,二人遂发生口角并厮打,秦沛清用脚向朱某的腹部踢了两脚,后被他人拉开。次日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医治无效死亡。后秦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沛清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朱云峰  张  涛  孙明霞)
 楼主| 发表于 2009-9-18 21: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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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21: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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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21: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得多O(∩_∩)O谢谢张律师,发这么多东西让我们学习法律和怎么维权,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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