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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上海花园业主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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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6: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河南省偃师市上海花园业主,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你们举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战伟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商串通,长期压案不办,欺骗耍弄广大业主,肆意践踏民意,最后枉法裁判,剥夺广大业主诉讼权利,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违法违纪事实,请依照党纪政纪国法查处这个司法部门中的腐败分子,纠正其瞒上欺下,歪曲事实,滥用职权所作的(2008)孟民二初字第79号裁定书。
事实如下:
       一、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犯审判纪律、不遵守职业道德,不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的违法违纪的事实:
       2008年5月,我们上海花园广大业主与上海开天房地产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先后有100多户互不认识的业主于08年5月中旬经律师向偃师市法院递交了100多份起诉状,要求依法撤销霸王合同条款,变更不公平条款,偃师市法院决定按集团诉讼立案,为方便诉讼,我们广大业主通过律师合为1份诉状,08年6月立案后长期没有音讯,迟迟不见法院依集团诉讼的法律规定发公告,到08年10月份我们才得知该案已于08年7月28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到孟津法院审理,部分业主遂到孟津法院探询确实后,遂催办。孟津法院民二庭庭长王战伟承办该案,迟迟不发公告,也不通知被告上海开天房地产开发商应诉。我们多次打电话催办未果,就不断地到孟津法院当面催促,希望用我们多次奔波的辛苦感动王战伟,经过千辛万苦、多方面的努力,最终在08年12月11日王战伟才派人到偃师通知被告上海房地产商应诉。由于从立案到通知被告应诉有半年之久,在低效的审判活动期间,开发商把上海花园小区偷工减料地建成,并经上海银湾物业公司硬性地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小区交付,准备撤离偃师。无奈,经业主商议,增加了7项诉讼请求(如法院及时开庭审理霸王合同问题,那么这7项请求我们会另案起诉,但正是由于法院长期不审理,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不得不在一案中依法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开发商兑现允诺,修建其擅自改变设计、规划而未建的设施或折价赔偿,支付违约金(具体请求见诉状),2009年元月我们将这第2份诉状交给孟津法院王战伟庭长,之后广大业主又不断催办,但直至今年5月底(又有4个气愤开发商的业主要求参加到已开始的集团诉讼中去,我们带着诉讼费、相关证据去找王战伟登记4个名字,并催办案件时),王战伟才告知我们第2份诉状于5月份刚送达给了被告,开庭只能定在今年6月18日了。关于增加原告人数4个的问题,王战伟答复:别再增加了,如增加还得再给被告送达诉状,老麻烦,可待本案判后,裁定该4个原告适用这个判决,我们无奈只好同意(法律规定集团诉讼一方可以增加人数)。
       由于在上述近一年的时间里,业主代表在找法官王战伟催办案件时,其总是推三天推五天,一推几个月,有时多远跑到孟津,又见不着他,或等到快下班才见到他,有时我们8点前赶到,9点多才见他到办公室,经常言而无信。因此,我们担心09年6月18日他是否能言而有信地如期开庭,遂于09年6月15日再次到孟津找他核实开庭事宜,其称一定按时开庭,同时他指出增加的诉讼请求审理起来难度大,要求我们在开庭时变更、撤回一部分,并提出对开发商的设计图纸文件不再调取,因为没有时间了,我们表示接受他的意见,审理一部分算一部分,我们熬不起时间。6月17日上午,在近百户业主都已向单位请假,调整自己时间安排,在我们的诉讼代表写好撤回、变更一部分诉讼请求的材料后,承办人王战伟打电话说他们姓杨的审判员妻子有病,庭不开了。我们的律师告知其近百户业主已作好开庭准备,案件诉讼一年才好不容易等到开庭时间,陡然不开庭不妥。请求其向领导汇报再换个审判员,他坚称不能换,说另行开庭时间过两三天就能定(6月15日我们恐其言而无信乱折腾人的担心不幸而变成了现实,杨姓审判员的妻子是否真有病及病情如何,我们不得而知。至于杨姓审判员是否是合议庭成员,我们也不得而知。因为王战伟没有给我们发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没有告诉我们有申请回避这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使我们不能行使民诉法赋予我们的这项民主监督权!那么,我们官司被打败,是否与此有关呢?)。
       二、三天后仍没有王战伟关于开庭的消息,09年6月23日(星期二)我们律师与部分业主代表到孟津再次催办,询问什么时间能开庭,王战伟却拿出09年6月18日(原定的开庭时间)上海开天开发商在偃师的分公司提交的异议书,说这个分公司认为我们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同意90多户原告共同诉讼,询问90多户是否同意一户户分开再起诉,诉讼代表及律师答复,坚持本案集团诉讼(因为诉讼代表及律师是已开始的这个集团诉讼的代言人,分开再一个个诉讼是每个业主的个人权利,在此不能代言,又因为在08年5-6月份业主经已在偃师法院是一个一个地起诉的,在偃师法院的指导下,按集团诉讼立案,我们将写好的一摞子100多份诉状弃置,合并成一份状子,且孟津法院亦同意按集团诉讼审理并接案后已二次向被告送达诉状,又曾定过开庭时间,感到孟津法院不可能出尔反尔。再加之在法院立案后一年之久,没有实质性进展,再拐回头让我们90多户一户一户起诉,又太折腾人了,往返多次上千里都白跑了,一万多元就白花了。况且如果再一户户起诉,有些请求可能会超时效,权利得不到保护,会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是由法院审判人员违法怠于履行审判职责造成的,如此这样会导致业主再启动一个要求孟津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徒增麻烦。我们是不愿打任何官司的)。
      最后,王战伟说是否分案审理这个事,需报经审委会决定,待一星期后答复开庭时间,始终并没有提我们的诉讼请求有什么问题(如有问题,他在此应依法行使释明权,询问我们是否变更、撤回有瑕疵的诉讼请求)。之后,我们不断打电话催问开庭,他又一推再推,部分忍不住的业主提出要上访,向有关部门投诉其长期压案不办,耍弄当事人,漠视群众利益的问题,一些“精明的”业主让再等一等,不要因上访得罪承办法官,煎熬至7月29日律师再次给王战伟打电话催问开庭事宜,他让8月3日去领开庭传票,8月3日律师与业主代表再次到孟津法院,王战伟却说“不开庭了,因为被告不同意你们共同诉讼,已报经领导研究,驳回你们起诉”,给我们发了09年6月15日就印制好的(2008)孟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我们对该裁定书的上诉状给王战伟后,在上诉期满的最后一天8月13日下午4点许,王战伟给我们打电话说,让我们马上去交上诉费,超过今天,视为未上诉。王战伟明知当天下午4点许,诉讼代表需临时向单位领导请假,找车到孟津时会下班,当天下午交不成上诉费却在下午4点通知,其意图显然是以未交钱为由,让我们上诉不成,可谁知天无绝人之道,我们经询问法院其他人员,得知按规定,对这种裁定上诉是不交费的。王战伟业务不熟不知道这点吗?如果不熟,是咋当庭长主持工作的?如果熟知这个规定,为啥骗我们再白跑一趟?
      另外,6月15日就制作了裁定书,为啥长期压着不给我们发?为啥8月3日王战伟让我们去领开庭传票,却发的不是传票,而是裁定书?为啥欺骗耍弄我们?为啥在长期压案不办的时间里,经广大业主催促,诉讼程序已经进行到被告已过答辩期,法院已经定过开庭时间,仅待开庭,且为啥一年了才又拐回到审判程序第1步审查原告诉状?为啥6月15日的裁定书以6月18日开发商提出的异议为依据,“先有孙后有爷”的驳回我们起诉?
     三、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阐述的理由错误,从而导致其适用的法律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是错误的。适用民诉法第108条、第110条,是把白说成黑后硬套的。且110条是倡导性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适用民诉法第53条,与“驳回起诉”的结论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总之,该裁定书的内容是错上加错再加错。
      裁定书为啥从形式到内容都是错误百出呢?孟津法院没有人才吗?没有正义的法官吗?没有学习河南省高院关于加强涉及民生案件审理工作的文件吗?显然不是。显然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及有关人员在执法理念上严重错误,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阐述的理由在为一个“驳回94人的起诉”这个结论服务,而这个结论又是为谁服务呢?是什么使审理本案的相关人员不顾职业道德、缺乏基本的政治品质而错误百出呢?这些如此胆大蔑视法纪、蔑视党的利益、人民利益的人,该对他们的行为负什么责任呢?有关党纪、政纪、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我们恳切希望上级监督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并纠正这个错误的裁判。
     我们恳切期待着,维权永不停止。

河南省偃师市上海花园业主
二00九年八月十五日
发表于 2009-9-11 16: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还有这事?不说还真是不知道。八月清风,加油!你发的帖子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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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7: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花园的问题早就有所耳闻,只是不知道是这样的内情,希望洛阳市领导能尽快关注此事,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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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01: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漫漫其修远兮~唉~~

以前和一些业主打过交道,告诉过他们,不用去找建设局、房管局、工商局等局委了,都没用,直接去起诉吧,谁知道现在看来结果都一样,太令人寒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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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房子的都不容易呀!!
该管的怎么没有人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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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社会太黑暗,有钱能使鬼推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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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鄙视这样的人,肯定收了不少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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