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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无名氏 保险公司应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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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4: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机撞死无名氏 保险公司拒理赔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贾丰元  发布时间:2009-08-31 07: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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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泰安首例涉及无名氏赔偿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李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
    李某是泰安某纤维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7日,某纤维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一辆奇瑞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李某。保险期限自2006年10月8日至2007年10月7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2007年2月21日,李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泰莱路时,在非机动车道内将同向骑自行车的无名氏撞倒,致无名氏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无责任。后李某向交警部门缴纳损害赔偿金13万元。2008年4月,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当李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而本案死者身份不明,不能确认赔偿权利人,交警部门收取原告缴纳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在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中没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向交警部门支付无名氏赔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在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且超过了交强险5万元的限额,根据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功能,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发表于 2009-9-3 15: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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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8: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有根,事有理,债有主,钱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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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9: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案中,交警部门被关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1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以往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往往是民政部门或者检察院代为提起赔偿,而作为交警部门并无此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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