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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钓鱼协会钓鱼比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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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19: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钓鱼协会钓鱼比赛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钓鱼比赛。第二条 比赛水域的鱼种,一般以鲫鱼、鲤鱼、草鱼、鳊(鲂)鱼为主,其次为青鱼、罗非鱼、鲇(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 比赛场地 
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水域为宜。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比赛水域应在比赛前10天停止垂钓,比赛前5天停止喂食。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40米左右。
(二)水深以2米左右为宜。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5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5米;相向距离15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5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如无取鱼辅助措施,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六条 陆地抛准场地
陆地抛准比赛的场地长100米以上,宽50米以上。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七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
(五)“单品种总重量”;
第八条 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陆地抛准”。
第九条 第个比赛项目由三名运动员组队参赛,分三个赛区进行,每赛区比赛一般不少于2小时。每赛区比赛结束后轮流交换场地。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织委员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十一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巡检裁判员带入赛区,**钓位。
第十二条 运动员**钓位做赛前准备时,由巡检裁判员核对比赛证、登记钓位,对钓具、钓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竿、饵等钓具一律不准入水。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经裁判长批准,方可调换钓位。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五条 运动员的钓具、钓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锚钩、连体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六条 运动员的垂钓点是钓位号的正前方。如钓上大鱼,鱼可越位,运动员不许越位。
第十七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八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竿,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在比赛结束信号发出的同时,如钩上有鱼,允许在10分钟内抄取入护,过时不计成绩。
第五章 手竿比赛
第十九条 竿长在2.7~6.3米之间,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5米,线的一端必须固定牢结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线、钩规格不限,拴法不限,但严禁使用连体钩或锚钩。钓鱼比赛提倡使用无倒刺钩。
第二十条 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
第二十一条 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
第二十二条 比赛不准抛投诱饵。
第二十三条 比赛不得用钓竿击水、妨碍他人。
第六章 抛竿比赛
第二十四条 竿长不得超过3.9米,视水域大小和鱼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钓竿,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
第二十五条 钩坠抛投落点与岸边距离不得少于20米;若落点偏离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六条 比赛中原则上不得挂漂、挂铃。
第七章 陆地抛准比赛
第二十七条 竿长不得超过3.9米,铅坠重量不限。
第二十八条 设一投掷线为起点,与投掷线垂直距离60米处为圆心,5米为半径划圆,圆心插一面小红旗作为明显标志,每次抛投以离圆心的距离测定成绩,采用正积分法计分,铅坠落点在圆心为100分,落点在圆以外为零分。
第二十九条 比赛以三次抛投的得分相加计算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成绩:
(一)抛投时脚踩起投线;
(二)抛投时断线飞坠;
(三)裁判员未发出抛投信号即行抛投。

第八章 成绩计算
第三十条 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三个赛区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未上鱼者,以实际参赛人数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每次比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三十一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陆地抛准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手竿赛、抛竿赛两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三名运动员手竿赛、抛竿赛名次分相加得出。陆地抛准比赛不计入个人总成绩和团体成绩。
第九章 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比赛现场院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下设分区裁判长、副裁判长及裁判员。裁判员分巡检
裁判员、司磅裁判员、记录裁判员。
第三十三条 裁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与参赛运动员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
第三十五条 裁判工作按《钓鱼比赛裁判法》执行。
第十章 犯规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一)警告:运动员无意犯规或对本人和他人比赛成绩未造成影响者。
(二)扣分:运动员通过犯规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第一次扣该场比赛成绩的20%,第二次扣40%,第三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
(三)取消该项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投放有毒有害刺激性鱼饵、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
第十一章 申 诉
 第三十七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应在宣布成绩前由该队领队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仲裁委员会判定裁判员判决正确,运动员必须坚决服从;判定裁判员判决错误,应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发表于 2007-11-12 19: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这么多?还是先不参加比赛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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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22: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乖乖~~
还老多说处哩,不看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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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23: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有各的规定呀  学到了不少  不过我不会钓鱼  也不可能去比赛的  看看多长些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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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08: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降み龙★ 于 2007-11-12 23:34 发表
各有各的规定呀  学到了不少  不过我不会钓鱼  也不可能去比赛的  看看多长些见识



我和你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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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3 09: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木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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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10: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见识了...原来"不仅仅是钓就可以"~~ 杆长也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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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7 01: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钓鱼比赛裁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对裁判工作提出规范要求与工作准则,特制定本裁判法。
  第二条 本裁判法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赛前准备
  第三条 组织裁判人员学习中国钓鱼协会制定的钓鱼比赛组织办法、规则、裁判法以及竞赛规程,明确任务和要求,布置工作计划。
  第四条 对比赛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五条 制订比赛所需器材、物品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在赛前会议上,介绍竞赛工作准备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裁判人员
  第七条 裁判人员与参赛运动员的比例,不得少于20%。
  第八条 裁判人员包括:(一)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二)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三)裁判员。
  第四章 总裁判长职责
  第九条 组织和领导比赛的全部裁判工作,根据竞赛规程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掌握全场比赛动态和进程。
  第十条 组织裁判员学习,分配裁判员工作。 在比赛中可根据情况,调整裁判员的任务,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
  第十一条 比赛中发生意外,决定更换比赛场地,直至向组委会提出暂停、延期或终止比赛。
  第十二条 审核、签发成绩册,宣布比赛成绩。
  第十三条 组织裁判人员总结工作,填写裁判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完成总裁判长指定的工作。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总裁判长职责。
  第五章 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与裁判员职责
  第十五条 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分管一个方面或一个赛区的比赛工作,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处理。
  (一)编排记录长职责:
  1、依据整个比赛分赛区、分场次的情况,提出运动员分区组合、抽签换位意见,报总裁判长核准后,准备签号,及时交给各分区裁判长实施抽签、登记。
  2、制作竞赛成绩记录单、分场成绩表及总成绩表等。
  3、及时分发、收回运动员每场比赛成绩记录单,计算其成绩。
  4、分赛区公布每场成绩表,对运动员提出的疑问及时查清解决。
  5、分赛区、分场次整理比赛成绩记录单,交组委会竞赛部门备查。
  6、准确及时提供总裁判长宣布获奖运动员名单、成绩,编制成绩册。
  (二)分区裁判长职责:
  1、带领本赛区裁判员按时到达赛场,分发裁判用具,检查准备情况。
  2、按裁判员职责明确分工,提示各阶段工作重点,督促落实。
  3、收齐运动员成绩记录单,及时送交编排记录长。
  4、组织运动员抽签、换位、登记,维持好本赛区秩序。
  5、适时处理本赛区比赛中问题。
  6、考察了解裁判员工作情况,组织赛后小结,提出奖罚意见。
  第十六条 裁判员职责:
  (一)巡检
  1、现场指挥运动员队伍,检查运动员佩带的比赛证件,带领运动员**赛场。
  2、检查运动员的钓具、鱼饵并有权对钓具、鱼饵封样。
  3、及时制止运动员犯规行为,如实填写判罚记录单。
  4、比赛现场勤于巡视,保持联系。
  (二)计量
  1、赛前仔细检查并妥善保管计量器材。
  2、准确计量、唱 数。
  (三)记录
  1、记录成绩字迹清楚,复诵数据准确。
  2、要求本位和邻位运动员履行签字手续,及时分送成绩记录单。
  第六章 抽签办法
  第十七条 钓鱼比赛一般应在比赛现场进行抽签确定 钓 位。运动员按钓位号向所在赛区报到,由裁判员带入赛场,对号就位。
  第十八条 若在赛前会上抽签,必须有赛场平面图标明钓位、方位。
  第十九条 抽签时必须将抽签程序向参赛人员说明清楚,由运动员代表协助监督,当众将符号卡片点数、打乱,按报名顺序点名抽签。抽签后及时登记。
  第七章 图表制作
  第二十条 钓鱼比赛所需的各种图表,包括赛场平面图、指示牌、运动员登记表、抽签登记表、比赛成绩记录单、违规记录单、总成绩册等,制作要规范,填写要准确。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裁判人员应自觉遵守纪律,执行有关规定。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裁判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有失公正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本裁判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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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7: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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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23: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木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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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0: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10# 刀出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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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0: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090821151883fefd93b42611b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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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09: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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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6: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强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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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13: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钢钓连为钓鱼运动所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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