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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未尽安全防范义务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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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9: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岁男孩落入水坑溺水而亡,孩子父母将该水坑所在地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村委会赔偿孩子父母共计15万余元的判决。
    2008年7月,9岁的男孩刘某于辛庄的一个水坑内溺水身亡。该水坑位于道路和公共厕所旁,坑道两边杂草茂密,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男孩的父母与辛庄村委会均认可水坑所在地系辛庄村委会的土地。辛庄村委会称该坑系他人施工取土形成,并对此提交了2006年10月16日辛庄村委会与北京某建材公司签订的《购买土方协议书》。男孩父母对此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辛庄村委会作为该土地的管理者,未尽到合理有效的安全防范义务,致使9岁的刘某在水坑内溺水身亡,辛庄村委会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孩子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9岁的孩子意外落入水坑溺水而亡,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辛庄村委会赔偿男孩父母死亡赔偿金13万余元、丧葬费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发表于 2009-8-21 21: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站了个沙发学了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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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21: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站了个板凳学了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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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21: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法律知识,预防侵犯与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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