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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撞上玻璃门 父亲店主都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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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20: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孩子撞上玻璃门

父亲店主都有责

    父亲在理发时,6岁女儿不慎撞碎理发店玻璃门而受伤。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理发店业主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98.8元。

    2008年11月24日下午,严先生去理发店理发时,顺便带上了6岁的女儿。理发过程中,在店内玩耍的女儿一头撞上了玻璃门,导致玻璃破裂并割伤了鼻尖和额头。索赔无果后,严先生代女儿将理发店店主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理发店安装的玻璃门是一块使用逾十年的普通玻璃,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经营者杨先生明知原告的监护人在接受理发服务期间无法善尽监护职责,仍允许其携带未成年人进入,也未提示其注意看管,因此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严先生应当能够识别并预见到玻璃门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但其疏于照管,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杜  宇  张敏华)
发表于 2009-8-18 20: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谁的责任,孩子是最无辜 最受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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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21: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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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21: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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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21: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吸取教训,凡是营业店是玻璃门的,老板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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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21: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 觉得孩子和店主都挺无辜的
大人身为监护人 没看管好也有一定的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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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22: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
其实也没撒大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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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23: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店主最冤了,责任在原告方--------------监护人的责任,判决不合理!

假如是成年人受伤,我估计他得保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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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21: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判决让店主承担一半责任太轻了!
    作为店主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小孩。让孩子的监护人预见到玻璃门会伤害到孩子,实际加重了监护人的责任,作为监护人只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就可以了。实际上店主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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