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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鱼塘未警示 致人溺亡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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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08: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挖鱼塘未警示
致人溺亡要担责

    16岁的中学生王某在家附近的水塘玩耍时,不慎落入塘中深水池溺水身亡。日前,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分别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和开挖鱼塘的村民刘某各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万余元。

    事发水塘系早年形成的天然水塘,深约1.3米并存有积水,主要用于村民小组村民的农田灌溉。2008年3月,被告刘某为养鱼蓄水,擅自在该水塘中间位置挖掘一个面积约20平方米、深约2米左右的深水池,未在水塘边设置警示标志。同年6月20日下午,王某下水塘中玩耍,误入塘中深水池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设置警示标志,故应承担25%的责任;被告某村民小组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也应对王某溺水身亡的后果承担25%的责任。(程  毅)
发表于 2009-8-16 08: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重于泰山啊
即便被判全赔,生命毕竟是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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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09: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孩子安全教育也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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