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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尽责,致人损害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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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21: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名年近八旬老人独自一人外出散步,不慎坠入施工留置水坑中,人们发现时,老人已撒手人寰。老人的家属认为,老人的死跟施工单位不负责任地留置水坑有很大关系。在协商无果后,老人的家人一纸诉状将两家施工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000余元。

   西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中州公路公司应西峡县政府要求修建县城人民路东延伸段,该单位为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未对修建道路时留下的排水坑予以封闭,仅摆放几块石头作为警示标志,对夜晚的行人根本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且又未采取其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受害人刘长顺晚饭后散步跌倒在水坑内溺水而亡,虽然该单位不存在故意,依据特殊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应推定该施工单位有过错责任。受害人刘长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施工单位赔偿责任。被告西峡县公路局系独立事业法人,不是施工单位,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刘长顺的家人获得了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死亡赔偿金19258元、丧葬费1046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共计49726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发表于 2009-8-9 21: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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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23: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自认倒霉,我在85年在洛阳就遇到这样一起事故,我施工队一老者吹牛开车,启动后到压死一老妇,因无照驾驶而守法。《据事故科采集证据称,此老妇中午和她媳妇拌嘴生气,而故意钻入后轮下,造成身亡,》你说这事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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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0 20: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时代不同了,人的价值也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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