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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出车祸死亡,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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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7: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单位回家的路途中驾车出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死者单位小红门印刷厂认为死者系上班期间早退私自外出,且系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不属工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朝阳区社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驳回印刷厂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09-8-3 22: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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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8: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拟定上下班途中遭车祸不算工伤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也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拟定上下班途中遭车祸不算工伤,主要考虑有: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另外,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之所以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种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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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9: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下班途中应该属于工伤,因为他(她)是因为去工作而回来的,回来休息、吃饭还要去工作;要是不算工伤,用人单位需要给职工住房、厨师、家人的生活安排以及其他应该享受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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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9: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下班途中应该属于工伤,因为他(她)是因为去工作而回来的,回来休息、吃饭还要去工作;要是不算工伤,用人单位需要给职工住房、厨师、家人的生活安排以及其他应该享受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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