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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不到两月支出两万大修费 经销商没有故意隐瞒瑕疵被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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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5: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手车不到两月支出两万大修费

经销商没有故意隐瞒瑕疵被判免责

作者:敖颖婕  发布时间:2009-07-20 0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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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从二手车公司买下一辆“6岁”的帕萨特轿车,可开了不到两月就在路上抛锚。花费近两万元修理费后,车主将二手车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维修费、退货或减少价款。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的诉请被驳回。
    2008年10月,陈先生在上海一家二手车公司以8.3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签订协议时,陈先生检验了协议所涉车辆及相关文件,同意按车辆现有状况接受转让。

    12月15日下午,陈先生驾驶该车行驶时,发生发动机熄火、无法行驶的故障。陈先生为此支出近两万元修理费。

    事后,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手车公司支付维修费、退货或减少1.92万元价款,并赔偿陈先生其他损失6000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陈先生诉请,陈先生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二手车交易不同于一般的新车买卖,买主应对二手车交易时存在的外观及零部件瑕疵具有一定的容忍度。系争车辆于交易后发生变速箱故障,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故障系由双方交易时即已存在的车辆缺陷所致,也无法证实二手车公司出售该车时存在故意隐瞒瑕疵的情况,故陈先生支付维修费、退货或减少价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15: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二手车交易不同于一般的新车买卖,买主应对二手车交易时存在的外观及零部件瑕疵具有一定的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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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23: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二手车交易不同于一般的新车买卖,买主应对二手车交易时存在的外观及零部件瑕疵具有一定的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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