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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19条短信辱骂前妻被判赔500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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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22: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5月27日 ,新疆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手机短信侵犯名誉案进行审理并宣判,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李某500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查明,2008年8月李某与丈夫张某离婚。今年1月25日至28日(大年三十至正月初三),张某向李某的手机发送19条短信,短信内容为侮辱、谩骂李某,李某曾于1月27日向派出所报案,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及精神损失2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利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严重扰乱了李某的正常生活,给李某精神及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损害了李某的名誉,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之判决。(崔建民 张伟森 闫长军)
发表于 2009-7-18 23: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坐下,这男的肯定有毛病,闲着木事给前妻发骚扰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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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05: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男人吗? 干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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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21: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社会生活中,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法人;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能力、品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包括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名誉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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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21: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男的,精神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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