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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为你撑腰:质量有问题 消费者索要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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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3: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6-16 21:02 编辑

称蜂蜜质量有问题 消费者索要十倍赔偿  
   


  今年31岁的王先生在超市购买了有机蜂蜜,后发现该食品质量存有问题,遂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下称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6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日,原告到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价值703.2元的有机蜂蜜,产品包装显示代理商为中国山货花卉进出口公司,之后发现食品质量有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032元。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发表于 2009-6-16 07: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商家承诺假一赔十 就应该十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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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20: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6-17 07:47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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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20: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6-17 07:47 编辑

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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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21: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6-17 07:48 编辑

以后当你购买到过期食品的时候,不要再忍气吞声了,可以理直气壮向商家索要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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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8 23: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6-18 23:32 编辑

南京爆出食品安全法维权第一案 首次适用十倍赔偿解纠纷

发布时间: 2009-06-03      法制网记者 蒋德
   
    6月1日是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南京就爆出了十倍赔偿的第一案。江苏南京一市民因为买了变质的粽子,在鼓楼区消协的调解下得到了超市10倍的赔偿。
  5月29日下午5时许,该市民在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两袋“一康”肉粽,一共11.2元。晚上7时左右,该市民吃了一只,80多岁的老岳母吃了几口,其妻子在准备吃粽子时发现有股怪味,该市民才发现粽子确实变质了,于是立刻带上粽子找超市讨说法。
  超市将同类商品下架,并向该市民表示了歉意,承诺将按照“消法”规定,对其按照退一赔一的方式进行赔偿。但该市民不接受这种意见。他怀疑自己和岳母的身体会因为吃了变质的肉粽而受到影响。他要求超市写份保证书,在明确肉粽确实属于变质产品的同时,承诺他及其岳母因误食问题肉粽,如在15天之内身体健康出现了问题由超市负责。但超市没有接受该市民的这个要求。
  由于与超市协商没有结果,该市民就投诉到南京市鼓楼区消协,消协工作人员首先建议其带岳母去医院做检查。并于6月1日召集该市民和超市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调解。
  由于超市负责人并不否认所售的粽子存在质量问题,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当天正好是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消协将按照新法进行调解,当事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于是,消协工作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对该市民所购的肉粽进行退一赔十,共计5.60元×2袋×10=112元;另外报销投诉方的交通费88元;除此之外,超市还承诺,该市民家人如因食用变质的粽子到医院检查看病,所有费用由超市方承担。消协的调解协议得到双方的同意并签字。
  亲手调处了十倍赔偿第一案,南京市鼓楼区消协秘书长丁梅感慨良多。她告诉记者,在她的印象中,十几元的食品投诉案件,最高的一次赔偿调解,商家也就赔了100元,那个时候,还得当面表扬商家处理投诉的态度好,因为人家确实超过了“消法”关于“双倍赔偿”的条件。而就这件事而言,如果按照以往通行的法规———“消法”第49条的规定,他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就是“退一赔一”,显然该市民的维权行为除了能出一口气之外,甚至连来回的交通费都拿不回来,更谈不上对超市有什么警示作用了。
  有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情况就不同了。丁梅预计,将会有更多的消费者站出来进行投诉,因为随着消费者索赔的赔付标准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也将上升。同时,丁梅也强调,新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保障,例如一瓶矿泉水喝坏了肚子只能赔10瓶矿泉水的钱,但喝坏肚子看病的钱就属于民事责任,生产者要优先赔偿。而他们这次成功调处粽子纠纷,就是依据的这一条。
  对于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的首起消费投诉事件,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许明表示,这说明商家已经认可了“十倍赔偿”的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个利好消息,同时也强化了商家的质量把关意识。另外也说明,政府部门已经将带有惩罚性的条款纳入了消费维权的范畴之中。不过他也指出,就目前的“十倍赔偿”条款而言,虽然比以往的“双倍赔偿”的数额要翻了5倍,但对于一些本身价格不高的产品而言,其赔付标准仍然不高。例如买到一根过了期的价值1元的棒棒糖,那么商家的最高赔偿金额也就10元,这既不能让消费者感到维权受益,同时对商家也丝毫没有惩罚性。而在国外,对于这些小额商品,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就设立了最低赔偿限额,也就是说,如果你买的是1元过期的棒棒糖,商家最低的赔偿标准可能是1000元。许明认为,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增加食品企业的违规成本,加重惩罚性条款,这才能时刻鞭策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安全意识,让食品质量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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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00: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倍赔偿,比一般的商品维权力度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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