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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员工未通知 用人单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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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21: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雇员工未通知

  用人单位要担责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马鞍山市某针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廖某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11058元。

    2007年4月23日,马鞍山市某针织品公司招聘廖某在其公司工作,同年9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5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11月20日,针织品公司以廖某个人原因为由,终止与其劳动关系。廖某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针织品公司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赵庆飞)

来自人民法院报
发表于 2009-5-12 2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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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00: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学习一个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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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22: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法律知识,才有法律意识,进而才会有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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