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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条例对车牌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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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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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的规定:

   1.可使用车牌架辅助安装号牌,车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2.此处车牌架应是固定式车牌架,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车牌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车牌架。

   3.机动车车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按照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标准《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2008)的规定:

    1.号牌固封装置主要由螺栓、螺母、固封底座、固封扣盖组成。固封扣盖上印有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的字母,与号牌上登记编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一致。

    2.机动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悬挂,在指定位置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不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或者使用其他装置安装的属违法行为。

    3.每幅机动车号牌应当配置8个新式的号牌固封装置,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前后2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发表于 2013-1-16 18: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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