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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双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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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21: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点石成金 于 2009-4-22 21:17 编辑

  方明于2008年2月20日应聘到西工区一家美食城当保安,工资第一个月700元,以后每月800元。2008年4月1日起,他又兼职值夜班,工资涨到1000元,2008年7月工资涨到1300元。其间,双方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10月,方明向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2008年3月15日至9月15日的两倍工资;支付其3月15日至9月15日的社会保险费。
     西工区劳动仲裁委调解无效后,依法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21日至8月20日的双倍工资共计4100元,并补缴2008年3月21日至8月20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单位承担,个人部分个人承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300元;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发表于 2009-4-22 21: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用工单位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及其他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法规。实际上,这样既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也不利于发生纠纷后保护自己,同时也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因缺乏有力的证明而难以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受到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惩罚。这一规定就是为了监督用工单位依法用工,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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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21: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工者要保存自己打工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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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21: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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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21: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要学习学习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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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07: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要学习学习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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