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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遇劫撞死劫匪无罪 佛山中院裁定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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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9: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4-11 19:13 编辑

女司机遇劫撞死劫匪无罪 佛山中院裁定属正当防卫
作者:  来源: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饶德宏 通讯员 陈笑尘)路遇抢劫,司机驾车撞死逃窜匪徒有没有罪?昨日,曾引起巨大争议的“顺德女车主驾车撞死劫匪案”终审宣判,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女车主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两劫匪则分别获刑12年、11年。

  案发:出门遇劫,驾车撞死劫匪
  37岁的容女士是小有成就的生意人,居住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去年7月13日凌晨5时许,容女士驾车驶出车库,准备出门做生意。不料,两名年轻人早已埋伏在她家车库旁,他们手持铁制钻头,一左一右站在容女士驾驶的小车两侧,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

  容女士当时很慌张,大喊救命,并按响汽车喇叭求救。目击者梁先生回忆,年轻人将车窗敲碎后,拉扯容女士的头发,旋即抢走容女士放在副驾驶位的手袋。随后,两人搭乘一辆在附近接应的摩托车迅速逃窜。

  容女士称,手袋内装有现金8万余元及若干收款单据等物,她当即决定———追匪!容女士车库门前是条笔直的、约3米宽的道路,两旁都是握手楼,劫匪无法从旁逃窜,只能径直前行。在百米开外,容女士追上了劫匪搭乘的摩托车。劫匪见遭紧逼,选择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

  梁先生回忆,容女士直接把车开上去,先是撞烂一道木栏杆,再撞烂一道铁栏杆,最后撞倒摩托车,3名劫匪被撞飞,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容女士事后交代,她只是想撞倒摩托车,拿回自己的手袋,从没想过要撞死人,可当时天还没亮,现场混乱,自己戴的眼镜又被弄烂了,所以没能看清,不知道劫匪已经无路可走了。

  争议:是“巾帼英雄”还是防卫过当

  事发后,容女士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声称撞死劫匪完全是她意料之外的事情。可是由于媒体的介入,该事件很快就成了网络热门。据报道,在网络上,90%以上的网友都赞成女司机的勇敢行为,有人将其封为“巾帼英雄”,还有网友甚至希望推选其为“广东十大女杰”。

  而法学界则是争议不断。在顺德从事多年交通事故案件的苏用和律师认为,女司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做出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但由于她是主动撞击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女司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因为女司机的行为均已超过正当防卫有效期,其驾车撞人的后续行为即构成另一新的犯罪。劫匪已经得手并离去,其对司机的抢劫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对其人身危害形成的威胁也已消失,而司机此时进行反击,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有效时间。

  终审:女车主属于正当防卫

  今年1月,顺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容女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顺德法院还认定,两名劫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赃款已被起回,且两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劫匪有期徒刑12年、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2000元、11000元。宣判后,两名劫匪提起上诉,认为顺德法院认定的“劫匪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改判。

  昨日,佛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拉扯头发这一事实在容女士的报案陈述中有所反映,在两名劫匪接受警方侦查过程中也有所供述,相关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故驳回两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作出判决后,主审法官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即女车主是否防卫过当作出解释。法官称,女车主不顾个人安危,在遭遇抢劫后机智地撞倒歹徒的摩托车,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结果,但这依然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歹徒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准备逃离,但还没有逃成,仍然还在被害人容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可认定为正在进行过程。而正当防卫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佛山中院主审法官
发表于 2009-4-11 19: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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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9: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占个沙发这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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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1 19: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正当防卫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容女士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无过当防卫权,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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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9: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司机又一定过失,她咋不给哪三个都撞死类 只撞死一个有一定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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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9: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哥说得好。。。
三个都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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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0: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聪明勇敢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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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0: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是啊!
三个都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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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0: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死的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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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1: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聪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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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1: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这种情况那咱大家也撞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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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1: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山中院的这一判决,绝对不能意味着所有类似的行为从此都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因为不同案件的行为、情节本身是不同的。无论是作案地点、时机,还是行为的具体情节,都存在各自的差异。比如此前曾有一出租车司机,两个小时前被人抢劫后,自己开车回家的路上竟碰上了劫匪,一气之下他猛地驾车将劫匪撞死了。这种行为显然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一种事后的报复杀人行为,虽然此前他确实是受害者。

     由此来看,对于开车撞劫匪这一问题,社会各界确实需要保持更多的法律理性,既要善于用好用足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又不能随意放任自己的道德判断与情感冲动;既要看到一些法院判决的积极意义,又要避免就此被判决误导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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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5 21: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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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04: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发里的倒数第2短  是30厘米 还是30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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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8 23: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30厘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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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23: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张律师:正当防卫的有效时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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