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查看: 708|回复: 10

法律求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3-21 21: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件:小李和小王正在谈恋爱且属于双方家人认可。去年年前一天小李邀请小王去网吧上网回家太晚两人责去宾馆开房。第二天小王到派出所报案称小李晚上将其强奸。派出所了解到他们正处于恋爱期间以后说最好让协商解决。双方各执一词一方说是自愿的一方说是强奸当时无其他人在场。并且双方朋友,家长都知道当时两人在恋爱期间。请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这个在法律上怎么界定,有人说法院在本着同情弱者的情况下会判定男方承担部分责任是不是这样。
     希望张律师在百忙之中抽空给解答一下谢谢
发表于 2009-3-21 21: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主要看主观上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还有证据的证明情况。
既然女方报案了,那就要看证据的证明情况了。
恋爱期间不等于女方同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21 23: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还是要举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21 23: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两人一同上网吧到宾馆开房,我认为:小王一直都是自愿的,报案也许另有隐情。假如,小王不情愿,也不会

同小李去网吧、开宾馆。。。。。。。不知对否?请律师告知为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3-22 10: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主要看主观上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还有证据的证明情况。
既然女方报案了,那就要看证据的证明情况了。
恋爱期间不等于女方同意。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3-21 21:44

首先感谢张律师的解答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强奸所以现在很麻烦我想知道一旦法院受理小李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22 12: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3-23 06:40 编辑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立案侦查阶段(公安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理阶段(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22 1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3-23 07:40 编辑

刑事案件有一套很细致、严密的程序,如果立案,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取证------检察院进行审查------法院进行审判。你所提供的信息不一定准确,现不能直接判断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22 21: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3-23 06:49 编辑
从两人一同上网吧到宾馆开房,我认为:小王一直都是自愿的,报案也许另有隐情。假如,小王不情愿,也不会

同小李去网吧、开宾馆。。。。。。。不知对否?请律师告知为盼。。。。。。。。
老顽童 发表于 2009-3-21 23:52

案件情况不能只听一方的言辞,主要看事实、证据,还有法律的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08: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我明白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08: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幸福人生 于 2009-3-23 08:31 编辑

事情是这样的,当天晚上两人一起从小李家出来去上网,晚上上到1点钟左右两人一起出网吧说不想回家了太晚了没法回家。所以两人商量去宾馆然后在宾馆开了一间房就包括宾馆的监控录像也都无法证明是胁迫或者是在小王意志不清醒的状态下进的宾馆房间。也没任何证据证明是强奸,公安会怎样取证可以肯定除了她坚持说是强奸以外当时别人都无法证明是强奸。谁知道那女的发什么神经了第二天去报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23 20: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的行为总会留下很多痕迹的,因此还是不要抱侥幸心理。很多犯罪分子都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但不等于公安机关取不到证据。你说的只是房间以外的情况,你并不了解接下来两人在房间内活动的情况。
当然,也许你的朋友确实是无辜的,确实没有任何证据,他确实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还是重事实,重证据。也只有事实和证据会给你的朋友一个说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加入我们|偃师网 ( 豫ICP备11013690号 )

GMT+8, 2025-4-21 15:11 , Processed in 0.034478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