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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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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2: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公证

由于公证的作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且公证证明又具有法定证据、强制执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等三方面的效力,因此,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则所有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都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当然,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一般做法,下列法律事务是必须办理公证的:
1、公民出国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所需要的有关出生、学历、经历、婚姻状况、国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亲属关系等需要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办理公证;  
2、我国公民到其它国家或地区继承财产、接受赠与、索取赔偿等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或行为须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办理公证;  
3、我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贸易、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输出劳务、投标以及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索赔等所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或行为须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办理公证;  
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或事务。这些法律行为或事务主要包括:涉外收养、贷款抵押、招标投标、拍卖、商品房的对外销售和租赁、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等;  
5、按照在实践当中形成的惯例,某些法律行为一般需要办理公证。如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诉讼之前的证据保全等;  
6、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避免纠纷出发,某些重大的或易引起纠纷的协议或事务应该办理公证。如各种财产或产权转让协议、各种合作、联建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各种声明、承诺等;为了使某些重大的行为更加规范、合法,采取公证的形式一般是政府或当事人应该提倡或选择的,如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

[ 本帖最后由 多餘de回憶 于 2009-3-10 22:39 编辑 ]
发表于 2009-3-10 22: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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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0 22: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重要,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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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2: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婚
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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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0 22: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娓娓道来 于 2009-3-10 22:45 发表
结婚
中奖

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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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2: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多餘de回憶 于 2009-3-10 22:50 发表

迷茫????????



这帖子的标题:哪些事项需要公证
我的第一反映:结婚、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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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0 22: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需要公正的事项很多,涉及婚姻的公证就有好几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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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09: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办理公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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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19: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很全面,条理清晰,非常实用!好帖子,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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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1 20: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3-11 19:58 发表
说得很全面,条理清晰,非常实用!好帖子,顶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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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2 13: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3-12 13:49 编辑

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公证步骤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履行完毕。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物品的文书认为无异议的,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是指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证明,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办理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免除经济纠纷。
公证是证明债权文书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并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执行程序就应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公证具有作为证据效力,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可供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与其他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公证活动,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并且可以避免民事经济纠纷①。
    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及管辖。
    债权文书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都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执行效力,公证机关所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公证文书。公证机关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主要是2000年9月颁布执行的《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①。根据实践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一)、各种借据欠条、欠单。(二):各种还款(物)协议。(三)、借款借用合同,借款(用)方不按期归还的。(四)、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交租金或到期不归还租赁物的。(五)、经过公证的合同、追偿违约金、赔偿金或应双倍返还定金的。(六)、有价证券的所有人、请求偿付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或价金的。 (七)、经济合同中,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不按合同给付租用的物品或货物的。如购销合同中,一方按期交货或付款,而对方不按合同交货或付款的等等②。笔者认为,以上规定范围过窄,不利于公证处更大作用的发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没有必要限制债权债务的种类,只要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了公证,而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文书内容无疑义,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就可以办理。
    2006年司法部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条件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适用条件。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下可称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异议时,依法出具公证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公证法有关规定,公证机关对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以出具公证书、证明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券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直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索债务,而不需要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规定为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③。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的依据,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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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4: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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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7: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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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7: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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