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查看: 542|回复: 1

我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伤心过程及对人性的领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0-3 15: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当看了国内的一些新闻报道及媒体宣传的某些东西,我的思想总是脱离不开怀疑的态度,进而发现一点可疑破绽,即刻嗤之以鼻。这种不好的习惯自是源于一些亲身经历的事情。当然的,世事看得多了思想自会变得老道,可精神也不可避免的愈发痛苦了。尤其是看到自己的孩子成长过程中终日随着学校,跟着老师歌颂着阳光,领悟不到一点社会的黑暗面。若做家长的把这些虚伪点破,自是罪过,不点破,于心也更是罪过。于是,总在处境两难中磨合着痛苦。

   走上社会刚参加工作那会儿,血气方刚,满脑袋都是老师和学校给灌输了十多年的正义与阳光,由是遇贼捉贼,遇LM擒LM,俨然自己是一个顶天立地的大侠。待自己许多次费尽气力,甚至流过了鲜血的把现场遇见的“犯罪嫌疑人”送进“派出所”,又许多次在送过之后的次日甚或当日就遭到又神奇的重返“阳光社会”的对方的恐吓和报复后,我便由对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结果的迷惑,渐渐的开了窍,更渐渐的寒了心。不过那时我的心理并不“黑暗”,只是认为那是个别丑恶现象。就象出了个孔乙己你不应该说绍兴人都会是那么酸腐,出了个认准仅骑驴才能走直道而给摩托车都不换的驴道士,你更不应该就此看轻了晋地英豪之辈的所有后人。所谓大千世界清者自清,驴者自驴。

   思想的真正转变是在家弟的一次“见义勇为”之后。

   家弟自小被家里宠得有些任性,但品质不坏,遇不平事时也爱当个“事儿妈”,恰工作于必须与社会广泛接触的公交系统,每遇自己的售票员受了“LM”恶性挑逗或侮辱,他便会“正义”的该出手时就出手,直到那次受伤住院。

   家弟的那次“英勇”的动机我是过后才知道的,主要是源于他的“私”心。因为正是由于那次事件,那个被“英雄”救美的漂亮文静的售票员后来成了我的弟妹。可当时闻听弟弟与人打架住进了医院,我是焦心着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了他的病床前。谁知人毛都没见一个,当时望着零乱又空无一人的床位感觉到这厮是不是这回真的是离烈士称号不远了。风风火火找遍急救室,问遍了一切可问之人,在忐忑中却看到被簇拥着如凯旋的那厮,小脸红朴朴的,喷着酒气回到病房,最后面还跟着那个“被救的美女”。这个时候生气也是没用的,在那位“被救美女”走后,问明了那厮是伪装的光荣负伤。一对五的情况下自己除了脸多少有点变形,仅破损了件名牌T恤。而找关系住进医院的目的只是为了在经济上报复对方,并混几天悠闲的日子。我那个气,和他讲不清社会上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的情况下,也只好再次袒护了他。

   与公安系统的同学通了电话,很快对方被传并被罚款处理。家弟也在赖了几天,并得到了那位“被救美女”日日探视而如所期许的深了感情,腻了充满来苏气味的环境后出院上班了。

   弟弟的事是结了,得到了些许虚荣心的满足,却由此在经济上多少受了点损失(需要说明一下:对方赔偿部分不少,这是日后得知的,对方除此还得到高额的治安罚款的处理。可那笔没到弟弟手中的赔偿款的去向,连我也只能心知肚明的没法去问同学了)。而由此,我便与那位从小就罩着他的,学校时文静得如女孩一样,而现今或是因工作岗位的原因转变得阴险莫测的儿时朋友走得近了。也或许是当时我身在政府机关他可能认为我会有些利用价值吧,所以彼此也掌握着度,互相办了几件事。求他办的事自然和弟弟的那帮小哥们有关系,结局都很是利索。朋友有次在酒桌上对我说:“老萨,你的事儿到我这儿,都是绿灯,只要不是人命案,到我这儿没二话,放人”。看得出他在那系统是有那份量的,可这些话我从没敢对我那个爱“正义”的弟弟说,说了那厮更得有持无恐去惹祸了。

   与那位朋友的交往使我了解了社会,及他那个系统许多的不可言传的黑幕,在这里围绕主题仅举两例。不是卖弄,是我总认为黑暗了解过多除了仅能满足好奇心外,没有一点好处,这些知道得太多只能起到扭曲人性的负面作用。

   在往来的酒席中自会和他谈起学校的一些旧事,一些故人,且多和他的系统有关。一次谈起了一个在学校时就以欺软怕硬的小混混儿出名的同学,此君其父身在本省公安系统且有很深的根基,他便能在当了几年武警转业后入了本市的劳改系统做了一名“管教”。同学间也便真真假假的叫他为:穿了警皮的LM。

   那天谈起他,我的那位朋友便一肚子恼火,告诉我不要联系他,离他远些。用朋友的话说,与那个同学走深了,走近了容易被他下了套。后来酒酣了,朋友才道出恼火的原委。原来本市两个月前在一家涉外宾馆(那个年代宾馆是有此区别的,现在如何不知道了)的附近,击毙了一名“逃犯”,“逃犯”身中三枪,另一同伙逃窜。而那次事件我们那位警皮LM同学便是主角。圈内朋友传说那个“逃犯”是他管下的服刑犯,是他在收受了那个犯人家属的贿赂后私放其回家的。而私放后那犯人又作奸犯科,被追查到其真身该是刑期中的犯人,于是通报了该劳改系统。劳改系统的领导查清原委后,考虑到那位警皮LM同学父亲的关系,勒令他三天内把那私放的“逃犯”抓回。而这位同学在独身情况下在那里遇见那“逃犯”,经警告无效将其击毙。并置现场尸体不顾,又去追捕另一逃窜同伙许久。酒中我朋友的嘴中说出的却是另一版本,那同学在击毙犯人后是直接跑到他这里来求他做善后工作的。具体善后细节在这里就不能往深里说了。

   那位同学恼火的是事件平息后的某天,看到了那警皮LM和那被击毙的犯人的漂亮的媳妇暧昧的在一起,且看样不是一般的熟悉,打听下自也听到了另外的一些风声。由此,那就不可能是简单的受贿问题了。朋友和市局另一个直接帮忙善后的同学,很有可能在这一事件中被利用成了那警皮LM给那犯人下的套中的某一处的绳扣了。听到这个内幕我打了个冷颤,这哪是追捕逃犯啊?简直是当街杀人嘛。不过我没敢说出口,只是虚应着安慰了恼火中的朋友几句。朋友的醉话却映出了他内心和我一样的结论:别说我们这边的善后出不了纰漏,即便出了,他爹那头也能罩个严实。我恼火的是那小子简直是太黑了,今后不定还会整出什么事来呢。这TMDLM穿上警皮不可怕,可怕的是他还拥有了合法杀人的“执照”。老萨,我知道你内心的想法,我们和学校那会儿不一样了,都变了,可那个东西变得太过离譜了。

   另一次同样是酒桌上的“醉”话,更使我抱定了惹不起,就坚决不惹。离不开,也必须得离开这种大盖帽的决心。

   那次是他同期警校现在最基层派出所工作的同学做东,地点是他管片儿的某个酒家。当然那家店属于他罩着的“点儿”,理直气壮可以白蹭的那种。朋友的同学当天穿着便衣,眼里布满了血丝。据他说,他管片儿最近出现了几起夜班女工被劫的事件,他自己已经“蹲点”好几天了。

   朋友和他的同学比较了他们各自的蹭饭“点儿”的饭菜质量后,说起了他的白蹭“点儿”前几天出了个事儿。那天,朋友在他的“点儿”独自用餐时店中两个食客不知什么原因动起了手,其中一个掏出刀给对方扎了两下。于是朋友在店老板的目光求助下亮出了身份,掏出了**。扣住了持刀行凶的那个,制止了事件近一步恶化。而被刺的那方显然也有点猫腻,害怕警察,在朋友要求他同去派出所时他推托着不爱去,并说自己没事。朋友说道:我TMD那个气,让他检查一下伤了没有,他掀起衣服看到两个冒着血泡的洞口才知道疼。后来朋友以不容置疑的口气给那个伤者的人品定了性:整个一SB。

   接下来他警校同学的话才叫一个震撼。他的同学说:我看你才是SB,你管那事儿干吗?消停的吃你的饭不是更好?怕他跑了啊?朋友辩解说:☆☆,不是总白吃人家嘛,在人家店里出了事我能不管?(注:对话中有关不雅的词句因是他们的工作口语,不便更改,请读者见谅。)朋友的同学说:不是说你不该管,是说你管的不是时候。你想,他捅完了第一刀,还会捅吧?等他捅够了,你再抓他,没准儿你抓了个杀人犯的现行。就是没死人,若再捅几下,最不济也算是杀人未遂吧?你不是立了个大功?这算什么?顶多一LM滋事。挺好的一个立功机会让你给错过了。我寒着心,看了看那位“人民卫士”说这些话时的脸色。没红,没青,不是开玩笑,是真的在惋惜着朋友的失落。再听到此君接下来的谈话,是我那天喝了很多酒而没醉的最主要原因。那位“人民卫士”接着说:这几天蹲点儿,那个劫道的我们早就掌握着了,之所以没抓是还没到时候,那个人胆小点,有两次把被劫的女工都摁在地下脱了裤子了,被走路的人给冲了。朋友说:那你怎么能抓不抓呢?那个“卫士”说:你以为弟兄们都像你一样傻?我对你说,他不做完我都不抓他,抓个LM犯能给我什么奖励?抓个够毙的QJ现行犯,我们就都能立功。

   那天他们后来的那些话,打死我也不在这里说了。反正是自那天以后我不仅是逐渐抛弃了与儿时那位朋友的友谊,更是彻底的转变了自己的一些幼稚观点。而且在更加严厉的约束了家弟的在外行为同时,甚至对他思维方式也同样进行了一次彻底的革命。

   今天的我,不知道那些混帐的人民卫士的立功奖励条例有没有相应更改。更搞不懂是该诅咒那个可怕的立功奖励制度,还是该诅咒被那个制度扭曲得可怕,可憎,更可怜的人性。可“黑暗”着自己的心理,我还是想提醒身边或网络上的朋友:阳光照不到的角落总会存在。不是一地,不是一时。而是存在于每一块有人烟的地方,更是存在于永远。且不单是存在于此界线内,世事皆然。之所以在这里写出这些来“吓唬”网友,我更是考虑到:黑暗和罪恶知道的多了或许会心理转变灰暗,而一点也不知道,或许你会在前途遭遇到这种可怕的黑暗。

最后送论坛老友们一句忠告:有些事你不能去做,可这些事你必须要懂。思考方式只认一种,前途一定不会太过光明。管你是黔之名士,还是晋之酸儒。都甭侥幸。
发表于 2007-10-3 20: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嘎嘎 这么长   怎么不把字体弄大些  眼睛看坏了你赔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加入我们|偃师网 ( 豫ICP备11013690号 )

GMT+8, 2025-4-29 07:44 , Processed in 0.028141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