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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猝死法院判邀请方赔8万 称无过错但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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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10: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一年轻男子受邀去参加比赛打篮球,没想到比赛中因剧烈运动导致心源性猝死。这种意外死亡的情况,能否获得赔偿呢?昨日上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军、刘某萍诉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案宣判。

  据悉,原告黄某军、刘某萍系死者黄某生之父母。2011年10月6日黄某生应被告邀请代表其进行篮球比赛,赛中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剧烈运动导致心源性猝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赔偿金、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被告无过错但须分担民事责任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生系因参加篮球比赛时由于剧烈运动致心源性猝死,被告不存在过错;且因为未承诺给付相应报酬,故原告关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主张不成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同时指出,尽管黄某生猝死属于意外,其与被告对死亡结果均没有过错,但鉴于黄某生是为被告利益参加篮球比赛造成意外死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被告对原告补偿80000元为宜。
来源于广州日报
发表于 2012-4-15 17: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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