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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摔伤性功能受损 妻子讨要“性福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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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1: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朱海辉)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讨要“性福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谢某等三人承建安茅公路一桥梁建筑工程,三被告雇请原告谭某丈夫做工。2009年5月7日晚,原告丈夫在工地浇筑水泥过程中,由于工作面突然坍塌,使原告丈夫从工作面摔下致伤。原告丈夫受伤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丈夫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3276元。判决后,原告丈夫没有上诉,三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2010年10月18日经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谭某丈夫性功能损害与本次高处坠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性功能损害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十级伤残;为此原告以讨要“性福权”再次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赋予公民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不为他人所妨害,而就自己健康享受利益之权利。谭某为已婚妇女,与丈夫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且该项权利属于生命健康权范畴。三被告雇请谭某丈夫做工造成其丈夫性功能障碍,侵害了谭某丈夫身体机能健康权;同时,因为其丈夫性功能障碍,导致谭某失去了婚内正常性行为的权利,该项权利的丧失,造成了谭某生命健康权的缺损。因此,三被告的侵害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丈夫的生命健康权,也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侵权程度、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为宜。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12-4-14 21: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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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01: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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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14: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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