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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此案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后,舒江荣上诉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6日,嘉兴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显了黄灯的尴尬,浙江这起“闯黄灯”诉讼案,最终确认“闯黄灯”行为违法。
2010年7月20日上午8时许,舒江荣驾驶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视频记录显示时间为8时5分27秒时,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当时舒江荣驾驶的小型轿车尚未越过停止线,该车未停车而继续由南向北直行,在越过停止线接触感应系统时由照相机拍摄下显示时间为8时5分31秒的高清照片。
2011年7月11日,舒江荣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时,海盐县交警大队按简易程序发出处罚决定书:舒江荣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对其处以150元罚款。舒江荣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经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以此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海盐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判决舒江荣败诉。舒江荣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舒江荣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他违反交通信号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而一审法院根据“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准许性的法律规定,推理得出“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的结论,不成立,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今年2月29日上午,嘉兴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4月6日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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