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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酿车祸人亡 旅行社汽车公司均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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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22: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蒋先生携退休老伴郑某及邻居一行,兴冲冲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横店三日游,途中横遭车祸导致老伴身亡。蒋先生及儿子把旅行社、汽车公司告上法院提出70余万元的各类经济赔偿。旅行社表态愿意依法赔偿,而汽车公司认为只与旅行社发生关系,是否该承担怎样责任由法院确定。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比例为45%,汽车公司承担责任比例为55%,费用调整和剔除诉求中的不合理费用,判令由旅行社赔付蒋先生及儿子各类费用29.56万余元;由汽车公司赔付蒋先生及儿子各类费用36.13万余元。

  2010年10月30日,蒋先生携妻子郑某与邻居多人,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横店三日游的旅游并签署旅游合同。11月7日,蒋先生等一行乘坐由旅行社承租本市某汽车公司的大客车出发。上午8时零5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1342.3公里处,该大客车追尾撞击前方滞留在行车道内的大货车,造成大客车驾驶员、郑某等4人死亡,蒋先生等51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公司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全责。2011年10月27日,蒋先生及儿子起诉到法院,提出了赔偿各类经济损失71.7万余元。

  法庭上,旅行社同意依法赔偿,对诉请中的部分主张有异议,认为相关赔偿费用由法院酌定。汽车公司则认为只与旅行社发生关系,与蒋先生等人没有关系。声称赔付费用由费用酌情认定。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向参加者提供符合保障的人身、财产安全服务义务。作为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的汽车公司,系旅游辅助服务者。因汽车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汽车公司应向蒋先生等人承担责任。而旅行社也存在选任旅游辅助人不当侵权责任。根据两被告人的过错程度,遂法院认定汽车公司和旅行社,分别为45%、55%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蒋先生及儿子经济损失65.7万余元。
发表于 2012-4-11 23: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事车祸,一年出多少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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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7: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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