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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快递企业因寄件人未保价而拒绝全额赔偿的例子比较普遍,北京市民宋先生不久前就遭遇了这种情形。因协商未果,宋先生将快递企业诉上法庭。
贵重翡翠托运过程丢失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宋先生通过淘宝网向买家出售翡翠A货手镯,他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镯运至浙江义乌国际花市,快件运费为12元。快递公司的业务员上门取货但未当场验货。之后,买家因未收到货物,主动联系宋先生退款。宋先生事后了解到,原来他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因保管不慎将货物丢失。
宋先生认为,由于快递公司自身管理存在问题,对托运物品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手镯丢失,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先生与快递公司协商解决,但快递公司不认可宋先生主张的手镯价值,不同意宋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宋先生将快递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快递公司支付赔偿款4688元、运费12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
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北京某快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原告确实曾委托该公司办理托运业务,业务员上门取货后丢失货物,但原告不能证明其邮寄货物的价值。根据邮政法的规定,贵重物品必须保价,但原告没有办理保价。另外,快递公司在发快递之前也与委托人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货物丢失未保价的,按照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原告既已在协议上签字,就应视为同意接受协议条款的约束,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
双方进行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公司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并返还快递费12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宋先生提出,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从未提示需要保价。至于在协议上签字的问题,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所述的协议印在速递物流详情单的背面,自己也从来不看背面的内容,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也没有提醒自己注意协议的内容。翡翠手镯丢失给自己造成了4000余元的损失,根据该协议只按运费的3倍赔偿,自己只能获得36元的赔偿,显然不公平。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快递公司向原告支付2500元赔偿款,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快递合同法律效力存争议
此案虽然已经审结,但却引发了诸多思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于被告所称的服务协议,是印在物流清单背面,其在签字时没有注意到,并且被告公司的快递员也从未提醒过自己需要保价。被告公司也承认业务员通常不会提醒客户办理保价,认为原告应当了解对贵重物品需要保价。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格式条款的服务协议是否有效?
西城法院的法官认为,这足以说明被告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没有对该条款做出说明。造成快件丢失,只按照快递资费3倍赔偿,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被告因自身管理问题造成快递货物丢失,属于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因此,法院对该格式条款的效力不予认可。快递公司应当对丢失货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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