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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打司机不管 公交公司负责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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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1: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遭打,公交车司机不仅对乘客报警的请求置之不理,更放纵打人者逃跑。2011年12月31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由巴士公司负责赔偿乘客损失共1783元。法院认为,巴士公司的驾驶员明知车上存在不法行为而不制止,违反了运输合同确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乘客被打司机放人

  2011年7月1日21时许,肖女士乘坐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237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和平区南五马路附近,一男子拉开肖女士的背包带准备行窃时被发现,男子将肖女士打得血流满面。肖女士揪住该男子大声喊:“司机,报警,别停车,别开车门!”而司机对她的呼救并未理睬,在两站中途停车,打开车后门,将该男子放走。肖女士到沈阳市公安医院治伤,共发生医疗费1099.8元。

  肖女士认为,237路公交司机缺乏职业道德,未尽协助义务,放任行窃打人者下车逃走,导致她无法索赔,巴士公司应赔偿她的损失。肖女士将巴士公司告上法庭。

                   公交称司机不知情

  丰城巴士公司辩称: 这是一起意外伤害,与我公司无关,司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到站下车是正常的行为,没有理由不开门扣留谁。至于肖女士与所谓的那个小偷为什么打架,司机和公司都不知道,把责任推在司机身上不妥。司机并没有放纵所谓小偷下车。

  但法院查明,司机确实在两站之间放人下车了,肖女士也确实受伤了。肖女士认为,乘客已经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交公司有保证乘客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据此,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该对她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违约被判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肖女士自乘坐丰城巴士公司的公共汽车时起,即与丰城巴士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肖女士在乘车时人身受到他人侵害,有权要求巴士公司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如找到打人者,巴士公司可向其追偿。法院判决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赔偿肖女士医药费1099.8元、误工费483.2元、财产损失200元。


发表于 2012-1-5 22: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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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07: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2:}判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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