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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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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7: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法官普遍感到办案越来越难,压力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除了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加,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以外,不少法院仍在实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法院怕办“错案”,法官也怕办“错案”。由于“错案”目前的主要依据仍然是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尽管这些案件也许并不一定全部被认定为“错案”,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要作为“错案”来对待的,而且发现的“错案”的主要线索也就是这些案件。因此,不少法院严格限制本院的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数。一旦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就会感到脸上无光。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的越少,裁判的正确率越高,法院的“政绩”也就越大。如果案件被发回重审和改判数量较多,则该法院在评先创优方面会大受影响。所以,不少法院通过岗位目标责任制限制法院办“错案”,如一些地方规定“法官一年内办理两件错案就要待岗”,有“错案”的庭年底不得被评为先进等。由于有了“紧箍咒”,法官办案时就谨小慎微,害怕办“错案”。如果法官办了“错案”,轻则影响到他当年评先进,重则影响到他的晋升。
  为了防止办“错案”,法院和法官都采取了各种办法,凡是能用的“招儿”都使了。除了法院的行政领导经常要给法官敲警钟、提高“思想认识”外,还有许多具体的方法。一是尽量调解。只要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尽量调解,因为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最保险的办法,但片面强调调解可能导致案件久调不决、或变相强制调解。二是减少上诉案件。对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的案件,原审法院并不立即将上诉材料移交上级法院,而是先通过院内的专门机构(如审判监督庭或相应的职能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实体或程序上有问题而可能被上级法院改判的,即动员当事人撤回上诉进入再审。上诉人通常也愿意通过再审程序解决问题,毕竟比上诉程序要简单,而且原审法院也答应再审。三是向上级法院请示报核。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感到疑难的案件,为了减少案件风险系数,就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或报核。上级法院作出书面答复,下级法院依此判决,则这样的案件上诉很少会被改判,一审法院甚至在判决时也会告知当事人,本案意见是上级法院的意见,言下之意是案件处理正确,上诉也没有用。四是将法官个人责任转化为集体责任。法官尽量少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件,而多采用合议制,尽管许多案件是“合而不议”。因为通过合议庭审判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如果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其责任也由集体承担。而有的法官对一些有人情关系或其他因素影响的案件,案情本身虽不复杂,却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承办人在汇报案情时则可能有所倾向,既可以达到偏袒一方的目的,也逃避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五是原审法院向二审法院请求通融。对有“风声”可能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主动到上级法院请求予以调解或作维持判决,上级法院考虑到下级法院的关系,通常也不轻易改判。
  事实上,绝对没有“错案”并不是一件好事。上述种种做法从表面上看减少了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裁判的正确率似乎提高了。但如果没有“错案”,审级制度将毫无意义。两审终审制的目的就是通过上诉制度,加强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所以有不少国家还实行了“三审终审”制度。如果一味想方设法人为减少“错案”,当事人也将失去上诉的信心,因为即使上诉改判的机会也很小,这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上诉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是正常的现象,虽然法官应当尽可能地保证案件处理正确,但案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也是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的,并不必然说明法官业务水平差,应当以平常心对待。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界定“错案”也是很困难的。有的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后,又被推翻并不鲜见。而且“错案”的原因复杂,既可能有证据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有法律认识理解上的原因,当然也可能有人为因素,所以不能笼统地说是承办法官的责任。而且有的法院也意识到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不能一概而论确定为错案,强调只有承办人主观上故意的才认定为错案。这仍然很难操作,如何认定是承办法官是认识因素还是受到不正之风的影响,二者有时处于竞合状态,标准很难把握。
  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国家寥寥无几,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没有“错案”的概念。美国法院在审理微软垄断案时,一审法院杰克逊法官判决微软败诉,但二审改判,而杰克逊本人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影响,他反而因审理该案而名声大噪。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有违现代法治理念的,法官只要没有徇私枉法,就应当大胆裁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如果办案束手束脚,法官的审判独立地位就难以保证。法官的独立不仅包括外部的独立(即独立于其他机关、组织、公民),也包括内部的独立(独立于法院内部的其他审判组织、法官)。禁止“法官之上的法官”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妨碍了法官的内部独立,客观上对法官办案的正确性再进行评判,形成了“法官之上的法官”。目前的法官素质参次不齐,的确有人为因素办“错案”的现象,如受贿的、私自会见当事人、违反程序的责任。对这些情况,应当通过追究承办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而不是“错案”责任来解决。违法审判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对法官行为的监督。而错案责任是对结果的追究,二者表面上有许多相同之处,而实质上是不同的。违法审判是从过程到结果的追究,而错案责任则是从结果到行为的追究,方向是相反的。有的法官违法审判,而案件本身并不一定会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所以从案件的改判或发回重审来追究法官责任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

作者:李富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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