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查看: 450|回复: 2

男子受雇搬化工原料后猝死 报酬7元钱和一盒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22 15: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男子为别人搬运一吨的货物,报酬仅是7元钱和一盒烟,谁知刚拿到报酬,却突然猝死。于是,死者的父亲将其雇主告到法院。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今年8月18日,老家在通许县某村的朱怀仁接到熟人汤正介绍的一个临时工作,在郑州市管城区柴郭转盘北侧某公司仓库内搬运一吨化工原料货物上车,报酬是7元钱。然而,一个小时后搬完货物的朱怀仁,刚拿到雇主给的7元钱和一盒烟几分钟后,全身就开始发生痉挛,被人发现后立即让其平躺在地上,并迅速拨打了120和110。120赶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朱怀仁的死因为猝死。

据汤正说:“这批货物是刘晓和刘可的,他们让我找个装货的人。后来我就找到了朱怀仁,并跟他说了货物有一吨重,一个小时干完就行,当时答应给他7元钱作为酬金。”

朱怀仁的父亲朱彻在起诉中称,刘晓、刘可和汤正与朱怀仁之间是雇佣关系,朱怀仁因从事雇主交代的工作而猝死,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医疗费、停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的赔偿责任。

其代理人吕金城称,朱怀仁当时工作的仓库很潮湿,化工原料气味很浓。朱怀仁受雇主雇用,短时间内做了重体力劳动,不能排除朱怀仁干重体力劳动死亡的原因关系。

“没想到干这么重的活,这么低的工资报酬,让人看着揪心。”吕金城说。

发表于 2011-12-23 08: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宣判了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3 15: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加入我们|偃师网 ( 豫ICP备11013690号 )

GMT+8, 2025-4-20 11:59 , Processed in 0.03649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