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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天然”忽悠消费者 法院判决欺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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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08: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11-12-22 08:19 编辑

多数消费者对商品标注“纯天然”见惯不怪,余先生却为此较起了真,结果无法证明是“天然”。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二审宣判,判决超市构成欺诈,退还余先生货款并赔偿货款一倍损失。
    今年4月6日,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的余先生来到位于重庆南坪的沃尔玛超市,花费229元购买了一床十孔蚕丝夏凉被。据称,当时购买该商品正是看中包装上标有“十孔蚕丝夏凉被由特级天然蚕丝研制而成,是一种纯天然绿色环保产品”的说明。

    事后,余先生得知,没有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包装上就不能标注“纯天然”字样。

    “没有获得认证,还标个‘纯天然’,这简直是误导消费者”,因此,余先生以涉嫌欺诈行为将该超市和其法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品虽然标注“纯天然”,但性能符合其购买产品的目的,实际使用也并未损害余先生的权益,因此,超市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所以,一审判决超市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余先生不服,上诉到重庆五中院。

    二审经审理后又查明,2011年7月15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因该超市销售的这种蚕丝被涉嫌虚假宣传,违反《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妨碍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对该超市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五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超市销售的十孔蚕丝被实际不是由100%的天然材料制作,但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纯天然”等字样,极易误导消费者,而且该超市也由于此原因受到了行政处罚。因此, 应当认定该超市的行为已构成对余某的欺诈,依法应承担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1倍的损失的责任。遂对一审进行了改判,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铜

发表于 2011-12-22 14: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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