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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判“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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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13: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告到法院,超市以原告是“职业的打假人”为由,不同意“退一赔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遂于近日一审判决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退还原告货款270元,赔偿2700元。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今年1月26日,阎家明在长宁区红宝石路一家地下超市买了一盒价格270元的“利可塔芝士”。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保质期至2011年1月25日。阎家明购买该商品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没有食用。7月11日,阎家明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270元,赔偿十倍货款2700元。

  超市表示,原告购买的“利可塔芝士”确实是自己出售的,因为超市刚开张,工作上存在疏失,贴错了标签,愿意退还270元。但是原告购买的食品过期才一天,而且原告之前在法院有多起针对被告的相关诉讼,因此,原告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以此盈利的职业打假人。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发表于 2011-12-19 08: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倍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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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16: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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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5: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节日的临近,市场上各种伪劣、假冒名牌产品开始出现,希望消费者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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