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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撞死劫匪竟然被判11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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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09: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不好意思,我先转一新闻。大家看前先读一读我国的《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新闻报道:
  
  记者了解到,营口的哥开车撞死劫匪一案已经审结。营口市站前区法院一审宣判:的哥杨友刚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需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共计15万元。杨友刚家属表示上诉。的哥获刑并需赔15万站前区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杨友刚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故意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蔺战强身体,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杨友刚应赔偿相应附带民事诉讼,包括蔺战强医疗费、丧葬费、子女抚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5万元。昨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杨友刚的父亲当即向记者表示,他将上诉。的哥父亲认为“我儿没有罪”“我和我孙女现在就靠一个月四五百块的退休金生活,”杨父激动地说,“本来是他抢我儿子钱,我上哪拿这么多钱赔给他?我不会拿一分钱,我儿子没有罪,他是见义勇为!”按照杨友刚父亲的意愿,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军表示,将为杨友刚继续做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致死最少要判10年,从量刑上看,这个刑罚是轻的,”张文军说,“但我仍认为杨友刚不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是反抗的继续,这个观点符合法律精神。”同时,张文军认为,此案的重要之处在于,它不仅关系到杨友刚一人,还关系到整个出租车行业司机的安全。昨日,记者随机走访了几名出租车司机,他们除了为杨友刚不平外,都表示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发表于 2008-7-14 09: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不知道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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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09: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报讯据《华商晨报》报道:近日,辽宁营口市的哥开车撞死劫匪一案已经审结。营口市站前区法院一审宣判押的哥杨友刚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需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共计15万元。杨友刚家属表示上诉。

  的哥被抢后开车撞劫匪
  今年2月11日晚,营口市的哥杨友刚搭载了客人蔺战强,不料蔺上车后,掏出尖刀威逼杨友刚交出身上的60元钱和一部手机,蔺战强随后下车逃走。被抢劫的杨友刚觉得窝囊,于是掉转车头,朝蔺战强开了过去。蔺战强当时以为是又一辆出租车来了,于是没有跑开。杨友刚将蔺战强撞倒后,立即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蔺战强的伤势很重,于是将其送到营口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犯罪嫌疑人蔺战强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杨友刚也因故意伤害嫌疑人而被营口警方刑事拘留。

  的哥父亲称其是见义勇为

  近日,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押被告人杨友刚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故意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蔺战强身体,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友刚应赔偿相应附带民事诉讼,包括蔺战强医疗费、丧葬费、子女抚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5万元。

  前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杨友刚的父亲当即向记者表示,他将上诉。的哥父亲认为儿子没有罪,“本来是他抢我儿子钱,我上哪拿这么多钱赔给他?我不会拿一分钱,我儿子没有罪,他是见义勇为!”按照杨友刚父亲的意愿,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军表示,将为杨友刚继续做无罪辩护。“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致死最少要判10年,从量刑上看,这个刑罚是轻的。”张文军说,“但我仍认为杨友刚不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是反抗的继续,这个观点符合法律精神。”同时,张文军认为,此案的重要之处在于,它不仅关系到杨友刚一人,还关系到整个出租车行业司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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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09: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商晨报营口讯   昨日9时15分,营口的哥撞死劫匪案开庭审理,不少的哥的姐前来旁听此案。

  杨友刚的代理律师张文军表示,要为杨友刚做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我做的是无罪辩护

  昨日8时30分,距开庭还有40多分钟,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外已停了20多辆出租车。

  “这不光是杨友刚在受审,”一的哥说,“接受审判的是我们整个行业的安全感。”

  8时40分,杨友刚和法警出现在法院院里,8岁女儿阳阳(化名)也来了,父女俩泪流满面。“班里好多同学说我爸是坏蛋。”阳阳哽咽着说。

  杨友刚的辩护律师张文军表示:“我为杨友刚做的是无罪辩护,他撞人属于特别防卫,应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家属提出15万元民事赔偿

  9时15分,庭审开始。

  除了刑事诉讼外,蔺战强的家属还提出了15万元民事索赔。对此,杨友刚的回答只有三个字:不接受。

  在经过一系列盘问和举证后,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杨友刚撞人主观故意明显,客观实施行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并认定杨友刚自首情节成立。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展开激烈舌战。

  焦点一“特别防卫”是否成立

  张文军:杨友刚的行为属于“特别防卫”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刘家琛在《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中有关于“特别防卫”的论述。

  公诉人: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特别防卫”,刑法学专家探讨的内容属法学学术探讨范畴,不能代替司法解释。

  张文军:对于犯罪行为‘既遂’的判断,同样没有司法解释,也同样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

  焦点二 抢劫行为是否终止

  张文军:杨友刚的追击是对蔺战强抢劫行为反抗的延续。

  公诉人:杨友刚曾供认,他被劫后,“蔺战强逃哪去了我不知道”,说明抢劫行为已经终止。

  张文军:抢劫行为是一种结果犯罪,歹徒又来乘车,谁知道他会否继续实施抢劫?这种情况下使用暴力,也属正当防卫范畴。

  整个庭审中,死者蔺战强妻子没有插话,但双眼一直紧盯着杨友刚。“我们没什么说的,听法的,”蔺母说,“我儿子不能白死。”11时许,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记者唐聪



( 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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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09: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辽沈晚报》 报道:
    营口警方介绍,2月11日晚11时30分许,蔺战强怀揣尖刀,在营口市阳光酒店附近打了一辆出租车,而该车司机正是杨友刚。当杨友刚的车行至一个胡同时,蔺战强掏出尖刀威胁,杨友刚被迫将仅有的60元钱和一部手机交给了蔺战强,蔺战强随后下车离开。
    被抢劫的杨友刚觉得窝囊,而此时蔺战强没有走多远。杨友刚于是掉转车头,朝蔺战强开了过去,决定开车撞伤劫匪后报警。蔺战强当时以为是又一辆出租车来了,于是没有跑开。
    杨友刚将蔺战强撞倒后,立即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蔺战强的伤势很重。随后,警方将蔺战强送到营口市中心医院抢救了两天两夜,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杨友刚也因故意伤害嫌疑人而被营口警方刑事拘留。
  
  ===========================
  如果这个报道是客观的,如果我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我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这个司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钱象征性赔些就可以了。
  
  有罪判决的主要理由是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此案已经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成立正当防卫的必要时间要件。懂法的人知道,我这里不详细展开。
  
  但是绝不能判司机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样处理太重了,这样处理老百姓不接受,也不能鼓励人们在这个乱世中勇于同犯罪作斗争。营口法官的判决,违背了社会所需要并设立法院的初衷。
  
  司机作为受害人,发现并捉拿歹徒符合情理,也应当为社会道德所提倡。但是,歹徒有刀,让司机下车捉拿歹徒(这样当然不会撞死人啦)在法律上期待不能。因此,法官不宜认为司机用汽车作为工具撞击这个行为有什么不当。至于死亡的结果的判断,一是对司机来说应当存在预见因素,因而他主观上有可非难处;二是法院以结果来认定司机想伤人或撞死人也是武断且不合适的。
  因此,法官应当将司机的主观罪过解释为“过失”--过于自信而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33条量刑幅度是3-7年徒刑,因此取最低限度判三年,结合本案起因根据并《刑法》总则相关规定可以对的哥判处缓刑。这样处理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司法实务中,对类似案件的的哥不做犯罪化处理也有。比如,九十年代江西省萍乡市青山区有个货车司机在被抢劫后,驱车追赶撞死了逃跑的劫匪;还有前些年沈阳的姐白玉追击劫匪并将劫匪撞伤等。
  当地司法机关都认为这些司机是在正当防卫,都是不作犯罪处理的,表现出这些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的理性与成熟。
  
  法官不学理论固然不好,可是另一方面法官学理论不深或食顽不化也很糟糕。本案法官就表现出这种毛病,他们只看到了一个粗浅的法律常识,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是“未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因而不成立正当防卫,却忽略了当今国情与法律及社会后果这两方面所要求的更高一个层次的思考,导致一个相当大的社会负面效果是--包括失主在内的群众在抓捕罪犯时,必然顾虑到来自司法方面的压力,群众稍有不慎就反而要被法院判刑。
  我想起前年泉州鲤城区一起小偷逃跑时受伤一案,法官竟然判决追赶小偷的失主赔偿小偷。我只好说这些法院的办案法官尚处在一个低级层次,水平较低粗。
  
  司法人员办案,应当特别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懂民心、社情的政法干部是不合格的。
  法官办理的是个案,但也是在办普案,他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与范围内将引导、影响着社会和民众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因此法官在办案中,要特别注意他的判决可能给民众带来的导向问题。
  当前,中国社会犯罪猖獗,社会普遍缺乏见义勇为的义举,民众对腐败和光天化日下的犯罪多麻木不仁,不敢挺身而出。此时,法官重任在肩,法官必须运用他的判决来对社会与公民进行调节和鼓励,绝不能让公民在勇于同犯罪作斗争时顾虑重重。97刑法与79刑法在总则方面的不同之一,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等的犯罪行为增加规定了无限防卫权,被害人哪怕“升级”“反抗”行为杀死了罪犯也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立法意图恐怕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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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09: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我,我也撞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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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0: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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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0: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司机太冤枉了   判的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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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0: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司机不平  应该判无罪 还要表彰 这样才能让我们老百姓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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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0: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属正当防卫,但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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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0: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不知道说什么  的哥属于正当防卫  可防卫过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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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00: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撞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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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1: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真的是触犯了法律   恐怕无罪辩护  也是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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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1: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只能为的哥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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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3: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

    中国的法律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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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5 19: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我们遇见坏人都不反抗吗?   再或者   歹徒行凶完毕了 我们再反抗   失手杀了他   也要判刑吗?   还判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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