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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性奴案中四名获救女子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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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6: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浩制造的“洛阳性奴”事件,经报道后引起轰动,后续消息称:在案件中被解救4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全部被刑事拘留。

  据《法制晚报》报道,刑拘被解救的四女子是因为“均涉嫌刑事犯罪”,“洛阳刑警章大可说,“这与发生在地窖中的两起命案有关。”

  此案已经移交检察院,若四名“性奴”被认作涉嫌犯罪,其罪名当为“故意杀人罪”,且不会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有利法律概念介入本案审理。我有个疑问:若如此认定,是不是残酷与荒唐的呢?根据迄今已披露、警方也没否认的信息做初步分析,我认为,对四女子不应施加刑罚。

  “大约1年前的一个晚上,其中一名女子与另一被囚女孩因争风吃醋发生打斗。李浩协助后者将前者打死之后,将尸体就地掩埋。在此之前,为了‘杀一儆百’,李浩将一名‘不听话’的女子芳芳打死后,也掩埋在女孩们居住的‘房间’角落里”。

  看这句“李浩协助后者将前者打死之后”,什么话?须知,一个性奴决定不了另一个性奴的生死,她们的生死全都取决于坏蛋李浩,即使性奴之间起了冲突直至斗殴,相互之间既不能故意要命,也不能够将对方置于死地。明明是李浩随好恶决定了两人之间谁死谁活,没有李浩的决断、动手,就死不了性奴中的任何一位——说“李浩协助”,难道他还是个“从犯”不成?

  没死的那位性奴,只是个一时没被野兽裁判为死者的幸运者,她就是出手打过死者,也不该承担刑责。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心理学概念、学理,会随此案信息的传播普及到公众。此案中,被害人的病态症状是明显的,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4个条件(切实感觉到你的生命受到威胁,相信这个施暴的人随时会这么做;施暴的人一定会给你施以小恩小惠;除了施暴人给的信息和思想,任何其它信息都不让得到;受害人感到无路可逃),在此案案情中完全实现。需指出,李浩对性奴的人身折磨和精神摧残,“科学”而惨无人道,那些性奴不可能在他制造的地狱里保持人格的不分裂,也不可能保持原有的智力水平。

发表于 2011-9-28 17: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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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8: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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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8: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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