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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男子持枪杀人:戴着刑具吃鸡腿指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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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5: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09月21日07:32东方今报 见习记者 严坡

偃师市一名男子持枪将人杀死后被警方抓获,而当其在指认现场时虽戴着刑具却照样能吃鸡腿喝牛奶。近日,有读者向东方今报记者报料,称有村民看到了这一奇怪现象。


 楼主| 发表于 2011-9-21 15: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作案现场吃鸡腿应不应该?

在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时,警方应不应该允许其吃鸡腿喝牛奶呢?律师对此也说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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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1 15: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认为,办案民警允许其家属送鸡腿喝牛奶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他这种做法如果被受害人家属看到的话,可能就会造成受害人家属的不理解。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其中对于所进食食物应当经过检验无问题后方可食用。从现场来看,公安机关并没有经过检验便让其食用鸡腿牛奶,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灭口,从而使同案犯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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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5: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这人真猛,作案还吃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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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1 15: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人性执法面前,有些东西是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掌握的,只要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这都不违反法律规定。”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振峰则认为,犯罪嫌疑人把吃饭的地点选择在案发现场不注意回避,这种做法虽然不文明,但并不违法。

在办案人员控制的范围之内,应该是允许家属送食物食用的,因为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界定不让吃食物。在犯罪嫌疑人提出要吃鸡腿的要求后,警方出于执法人性化的考虑,是可以通知其家属买一些东西给其食用的。这种人性化的做法可以拉近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的距离,使犯罪嫌疑人更加信任办案人员,有利于尽早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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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5: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偃师市一名男子持枪将人杀死后被警方抓获,而当其在指认现场时虽戴着刑具却照样能吃鸡腿喝牛奶。近日,有读者向东方今报记者报料,称有村民看到了这一奇怪现象。

□东方今报见习记者 严坡

6月23日晚,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发生一起枪杀案,村民高毛揪被杀死在该市原发电厂粉煤灰排放沟边。约一天后,主要犯罪嫌疑人段聚虎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经了解,段聚虎为顾县镇李湾村委委员。

7月4日,也就是高毛揪被枪杀约10天后,段聚虎被偃师警方带往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姐姐也来到了现场。令人惊异的是,段聚虎竟然吃着其姐姐带来的鸡腿,喝着牛奶。

“杀人犯在杀人现场还能吃着鸡腿喝着牛奶,这新奇事儿我从来没有见过,现在村里人都知道了。”据现场目击者于龙(化名)称,指认现场是在下午进行的,当时在案发地的粉煤灰排放沟旁围观了数十名群众。

当民警押着段聚虎走至沟底时,后方跟上来4个人,有人认出他们是段聚虎的姐姐、姐夫、妻子和李湾村的一个村民。在段聚虎的姐姐叫住民警谈了几句话后,便从提着的白色塑料袋内拿出一只烧鸡递给段聚虎。段聚虎撕了一只鸡腿当众便啃了起来。8分钟后,烧鸡吃光了。由于其戴着手铐不方便,他的姐姐还喂他喝了一瓶营养快线(牛奶)。这把在场群众看得目瞪口呆。之后,段聚虎就随着民警指认现场。约20分钟后离开。

当受害人高毛揪的家属听到此事后极其愤怒,为警方对段聚虎的行为不予制止表示不能理解。

【说法】 在作案现场吃鸡腿应不应该?

在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时,警方应不应该允许其吃鸡腿喝牛奶呢?律师对此也说法不一。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认为,办案民警允许其家属送鸡腿喝牛奶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他这种做法如果被受害人家属看到的话,可能就会造成受害人家属的不理解。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其中对于所进食食物应当经过检验无问题后方可食用。从现场来看,公安机关并没有经过检验便让其食用鸡腿牛奶,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灭口,从而使同案犯逃脱。

“在人性执法面前,有些东西是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掌握的,只要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这都不违反法律规定。”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振峰则认为,犯罪嫌疑人把吃饭的地点选择在案发现场不注意回避,这种做法虽然不文明,但并不违法。

在办案人员控制的范围之内,应该是允许家属送食物食用的,因为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界定不让吃食物。在犯罪嫌疑人提出要吃鸡腿的要求后,警方出于执法人性化的考虑,是可以通知其家属买一些东西给其食用的。这种人性化的做法可以拉近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的距离,使犯罪嫌疑人更加信任办案人员,有利于尽早破案。

那么,犯罪嫌疑人在杀人现场指认时,是否吃过鸡腿喝过牛奶呢?

9月16日,负责办理此案的偃师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焦柳阳表示,犯罪嫌疑人是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被偃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的。至于村民描述的吃鸡腿喝牛奶的情景,他并没有给出解释。至于受害人高毛揪被枪杀的原因,其妻子杨乐音认为是丈夫曾劝阻段聚虎向外地拉煤灰的人强行讨要过路费。但此事被焦柳阳予以否认。他表示,现在双方的说法都不一致,高毛揪已经死亡,具体的原因警方还待进一步调查。

9月19日,接到犯罪嫌疑人在指认现场时吃鸡腿喝牛奶的情况后,偃师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该局局长武云章于当日上午主持召开会议,通报东方今报记者反映情况,会议决定由偃师市公安局纪委介入调查,待调查结论作出后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据了解,被害人高毛揪生前系两家私营企业的老板,还曾担任偃师市一国有企业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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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6: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偃师市一名男子持枪将人杀死后被警方抓获,而当其在指认现场时虽戴着刑具却照样能吃鸡腿喝牛奶。近日,有读者向东方今报记者报料,称有村民看到了这一奇怪现象。

□东方今报见习记者 严坡

6月23日晚,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发生一起枪杀案,村民高毛揪被杀死在该市原发电厂粉煤灰排放沟边。约一天后,主要犯罪嫌疑人段聚虎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经了解,段聚虎为顾县镇李湾村委委员。

7月4日,也就是高毛揪被枪杀约10天后,段聚虎被偃师警方带往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姐姐也来到了现场。令人惊异的是,段聚虎竟然吃着其姐姐带来的鸡腿,喝着牛奶。

“杀人犯在杀人现场还能吃着鸡腿喝着牛奶,这新奇事儿我从来没有见过,现在村里人都知道了。”据现场目击者于龙(化名)称,指认现场是在下午进行的,当时在案发地的粉煤灰排放沟旁围观了数十名群众。

当民警押着段聚虎走至沟底时,后方跟上来4个人,有人认出他们是段聚虎的姐姐、姐夫、妻子和李湾村的一个村民。在段聚虎的姐姐叫住民警谈了几句话后,便从提着的白色塑料袋内拿出一只烧鸡递给段聚虎。段聚虎撕了一只鸡腿当众便啃了起来。8分钟后,烧鸡吃光了。由于其戴着手铐不方便,他的姐姐还喂他喝了一瓶营养快线(牛奶)。这把在场群众看得目瞪口呆。之后,段聚虎就随着民警指认现场。约20分钟后离开。

当受害人高毛揪的家属听到此事后极其愤怒,为警方对段聚虎的行为不予制止表示不能理解。

【说法】 在作案现场吃鸡腿应不应该?

在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时,警方应不应该允许其吃鸡腿喝牛奶呢?律师对此也说法不一。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认为,办案民警允许其家属送鸡腿喝牛奶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他这种做法如果被受害人家属看到的话,可能就会造成受害人家属的不理解。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其中对于所进食食物应当经过检验无问题后方可食用。从现场来看,公安机关并没有经过检验便让其食用鸡腿牛奶,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灭口,从而使同案犯逃脱。

“在人性执法面前,有些东西是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掌握的,只要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这都不违反法律规定。”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振峰则认为,犯罪嫌疑人把吃饭的地点选择在案发现场不注意回避,这种做法虽然不文明,但并不违法。

在办案人员控制的范围之内,应该是允许家属送食物食用的,因为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界定不让吃食物。在犯罪嫌疑人提出要吃鸡腿的要求后,警方出于执法人性化的考虑,是可以通知其家属买一些东西给其食用的。这种人性化的做法可以拉近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的距离,使犯罪嫌疑人更加信任办案人员,有利于尽早破案。

那么,犯罪嫌疑人在杀人现场指认时,是否吃过鸡腿喝过牛奶呢?

9月16日,负责办理此案的偃师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焦柳阳表示,犯罪嫌疑人是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被偃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的。至于村民描述的吃鸡腿喝牛奶的情景,他并没有给出解释。至于受害人高毛揪被枪杀的原因,其妻子杨乐音认为是丈夫曾劝阻段聚虎向外地拉煤灰的人强行讨要过路费。但此事被焦柳阳予以否认。他表示,现在双方的说法都不一致,高毛揪已经死亡,具体的原因警方还待进一步调查。

9月19日,接到犯罪嫌疑人在指认现场时吃鸡腿喝牛奶的情况后,偃师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该局局长武云章于当日上午主持召开会议,通报东方今报记者反映情况,会议决定由偃师市公安局纪委介入调查,待调查结论作出后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据了解,被害人高毛揪生前系两家私营企业的老板,还曾担任偃师市一国有企业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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