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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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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8: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发布,全文共19条,8月13日起正式实施。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随着房子日益成为普通家庭最为核心的资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受到关注最多,同时也引起争议最多的条款几乎都与房子有关:其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言之,就两句话: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买房产权归谁。显然,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子上,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界定得更小,而更趋于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得更开,除非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否则谁或者谁的父母出钱房子就归谁。毋庸讳言,这样的界定更有利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解决,而婚姻中的物权登记也将变得更有实际的价值。   

  当然,这对于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也会产生不公。特别是现今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的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家。找个有房的人结婚,并不意味着就会少奋斗多少年,因为那很可能也只是暂住在别人的房子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结果难免人财两空。   

  新的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严重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倘若新的司法解释,能够有助于荡涤无房不嫁之类的扭曲婚恋观,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或许不失为一大贡献。当然,离婚诉讼中的住房纠纷肯定还会有新的复杂情况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还得继续见招拆招。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8: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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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为儿购房 不算儿媳财产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一将于13日施行的司法解释针对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

  民政部今年刚发布的报告显示,从近五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逐渐攀升的离婚率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婚前贷款买的房婚后配偶有份儿吗?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怎么办?父母为子女结婚买的房,会成为儿媳妇或女婿的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这些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焦点解读

  A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不属夫妻财产

  条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孙军工解释说,从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B

  婚前买房独立还贷 离婚归登记方

  条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孙军工解释说,离婚案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一方在婚前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C

  不离婚也可分财产

  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夫妻的共有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但这一原则不能绝对化。

  杜万华表示,审判实践中存在各种特殊情况,夫妻一方父母如有重大疾病,必须要子女出资抢救,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出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审判实践中还遇到,如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吸毒、赌博,大量地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变卖而用于赌博、吸毒等。这种情况下,如不允许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就可能造成整个家庭的崩溃,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受到重大伤害。子女的抚养、父母的赡养都会出现问题。

  这两种特例,在运用时必须非常慎重,不能轻易启动。只有在不分割共同财产会危及家庭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D

  拒亲子鉴定可认定为非亲生

  条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

  孙军工说,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

  关于“‘小三’讨补偿”的条款被删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在昨天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被删去。

  杜万华解释说,征求意见时,发现婚外同居的情况比较复杂。有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也有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有结束同居时,以个人财产来解决补偿问题,也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补偿;即使同居,有的同居时间很短,有的同居时间很长,长达十年甚至二十年。这还涉及道德和赡养等问题,用简单的一个条文来解决,“难以覆盖”,还需进一步研究,这次的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规定。L

  新闻背景

  对婚姻法的三次解释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法于同年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

  2003年12月,最高法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近几年的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法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司法解释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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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20: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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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23: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好 好 早就该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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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1: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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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1: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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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7: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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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8: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今后,房产证不过户到女方名下,坚决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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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9: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或许不失为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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