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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拖欠12年招待费 撤乡并镇之后镇政府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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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18: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可凤阳县一位私营饭店老板却遭遇“和尚找不着庙也没了”的尴尬。尽管账单上白纸黑字写着乡政府所欠招待费,却因乡被撤并没人认账了。为了讨要原乡政府拖欠12年之久的招待费,饭店老板多次与相关部门交涉无果。最终,他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高大陆曾是凤阳县小溪河镇燃灯街道一家饭店的老板。从1995年开始,他经营的饭店成为原凤阳县燃灯乡政府公务招待定点饭馆。 “从1995年一直到1998年,三年欠了近7万元。 ”高大陆拿着厚厚一沓账单向燃灯乡政府数次要账。 2001年9月25日和2002年2月9日,高老板总共要回餐饮费欠款3万元。正当他想方设法准备要回剩下欠款时,情况又发生变化。

2002年后,因为凤阳县行政区划调整,燃灯乡政府被撤并到凤阳县小溪河镇。没了乡镇府,高老板这钱更难讨要。对于高老板手中一沓签单,小溪河镇的说法是:“不予认可! ”

经过数次讨要未果后,高大陆将小溪河镇镇政府告上凤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小溪河镇政府给付剩下的餐饮费4万多元。法院审理查明,自1995年元月9日至1998年3月21日期间,原凤阳县燃灯乡政府为公务招待曾多次在高大陆饭店安排就餐。其间,原燃灯乡政府在接受餐饮服务后未能及时结清餐饮费用,由政府工作人员分别在就餐单据上注明招待事项,并签名确认所欠餐饮费用数额。同时,所欠餐饮费用由高老板汇总开具发票,并有原凤阳县燃灯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准报。就此法院认为,高老板与小溪河镇之间餐饮合同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

日前,经凤阳县法院审理,除个别就餐单据不予认可外,最终法庭判决凤阳县小溪河镇政府付给原告高大陆餐饮费合计39712元。昨天下午记者从凤阳法院了解到,目前欠款已经给付到位,高老板已经拿到全部欠款。同时高老板饭店也早在几年前已经关门谢客
发表于 2011-7-15 02: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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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13: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招待费”   干脆直接说吃喝费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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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15: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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