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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清理公路收费 收费公路贷款还完须停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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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0 14: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副省长挂帅,河南将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近日,河南省政府公布了《河南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我省境内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将按照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近日,河南省政府公布河南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对涉及清理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违规设置收费点将坚决撤销

  对存在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方案中明确指出将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

  1.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9年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乱收费站点将立即纠正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将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特殊收费站点年底前纠正合规

  由于部分收费站点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前已经依法批准收费或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方案中规定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这些收费站点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有关省辖市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后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同时,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后,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

  据了解,本次收费公里清理工作将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副省长张大卫亲自挂帅,同时还将成立各部门联合的联席办公、例会、协调和信息沟通等制度,目前调查摸底工作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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