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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今后将有“家庭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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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7: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出台全科医生制度指导意见
百姓今后将有“家庭医生”



■中国政府网7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

■《指导意见》规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

近期将培训医师转岗全科医生

规范化培养一名全科医生需要8年时间。为解决培养周期较长与当前基层急需之间的矛盾,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近期要采取转岗培训等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

指导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到2年的转岗培训。培训结束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国家认定的培养基地经2年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全科医生下基层可提前晋职称

《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为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指导意见》明确,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

《指导意见》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

《指导意见》提出,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指导意见》还规定,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

全科医生将按“5+3”模式培养

《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把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指导意见提出,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各省(区、市)确定。

今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

将来可自选“专属医生”

《指导意见》提出,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这意味着,我国居民今后将拥有自己“专属全科医生”,并可以自主选择“健康守门人”。

指导意见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

指导意见提出,要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至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近期计划:

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发展方向:

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

培养模式:

《指导意见》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

相关链接

居民健康“守门人”——全科医生

全科医生是看病防病的“多面手”,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国际经验表明,全科医生对改善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控制医疗卫生总费用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全科医生制度已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全科医生占医生总数的30%~60%。而我国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目前还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

纵观世界各国发展历史,医师培养制度大体可归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毕业后教育模式,医学生取得临床医学博士(MD)后进行3~7年的住院医师培训;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高等医学教育模式,住院医师培养是院校医学教育的第三阶段;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临床研修教育制度,医学生经6年医学教育毕业,并取得医师证书后,必须参加2年的临床研修,研修期间既无学籍,也无职位。


   
发表于 2011-7-9 17: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收费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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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7: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收费,更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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