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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卡不离身7万元存款被盗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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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8: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卡明明还在自己手上,卡内的存款却已被他人用非法制作的银行卡取走,银行对此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存款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6月2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全额赔偿。

  2010年10月,覃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设置了密码。12月23日晚7时许,覃在这家银行的ATM柜员机上用该卡提取现金后,卡内尚有余额7万余元。次日清晨7时,覃收到银行短信提示,他的银行卡有8次取现记录,随即赶到银行打印清单,发现储蓄卡上存款已被转出5万元、提现2万元,卡内余额仅剩几百元了。当日中午12时,覃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民警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12月23日晚7时许,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ATM柜员机上安装窃取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装置,不久后覃某本人持卡在该ATM柜员机上进行正常取款操作。当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将窃密装置取回。次日清晨7时,犯罪嫌疑人使用非法制作的银行卡在被告的ATM柜员机上转走覃某存款5万元,并分8次取出2万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在银行办理了储蓄卡,即与银行建立起储蓄合同关系,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银行向覃某发放储蓄卡,系银行出具给覃某的债权凭证,负有保证存款安全和随时支付的义务。而覃某作为持卡人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以及密码。覃某卡内存款被人取走,是因为被他人盗窃密码等原因所致。

  在储蓄合同中,金融机构对储户资金支付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项义务在使用银行卡这一电子支付工具而进行的电子化交易中相应扩张至对储户信息和密码的保障。银行发放银行卡,负有对卡进行识别的义务,但却未能识别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伪造银行卡。同时,银行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尚不能充分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导致覃某的存款被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冒领。银行的过错明显,故应对储户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令银行应赔偿覃某存款7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发表于 2011-7-2 21: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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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2: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科学太发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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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08: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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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5: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科技为我们带来了方便快捷,也给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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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7: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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