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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事企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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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3: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军备酷 于 2011-6-2 13:44 编辑

(一)、分类指导、因单位制宜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改革目标和改革途径。
     (二)、职工合法权益优先原则。坚持职工利益优先,保障职工对改革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策权,妥善解决改革中职工安置等问题。
     (三)、规范操作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事业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基础上,盘活用好国有资产存量,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改革内容


     (一)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指目前从事行政决策、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对该类事业单位,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要求进行改革。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能够收归相关政府部门的,要予以收回,做到“政事分开”;确实需要继续承担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做到依法行政。
     (二)公益类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从事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经济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对此类事业单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推行竞聘上岗,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发展的激励机制。
     2、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指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面向全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三类是指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对这两类事业单位可分不同情况推进改革:
    (1)对职能消失,或多年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年检,或不具备业务开展条件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2)对职能相近或弱化、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
    (3)推进幼儿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社会化进程,加快职业教育整合步伐;
    (4)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医;
    (5)对需“事企分离”的事业单位,将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市场化)职能剥离后,生产经营(市场化)部分转化为企业;
    (6)对需“管养分离”的事业单位,管理和养护职能分离,养护部分逐步走向市场;
    (7)对培训、考务类和机关后勤服务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应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对该类事业单位,要在转企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资本原则上要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彻底转换原事业单位职工的人事关系,建立市场化用工和分配制度。
     这次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是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三、改革基本形式

  
     1、对于资产量较大、经营业绩较好、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特别是优势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组建产权明晰、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市本级国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确实不宜全部退出的,应退至不控股地位。

2、对于资产量较小的单位,可通过拍卖、招投标整体挂牌转让等方式转让给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或者自然人以及其他法人。鼓励管理层、单位职工参与的联合体竞买。
     3、对于已实行公司制改造、但仍保留有市本级国有股份且职工身份未得到置换的单位,可通过社会公开挂牌出让国有股权等方式,实现市本级国有资本完全退出。
     4、鼓励、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单位,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出让等形式,引进社会资金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改造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股份制集团。
     5、对于因政策调整、职能消失或弱化,没有任务或任务严重不足、无资产或资产不足以支付转企改制成本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人员,并报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撤销;严重资不抵债、长期亏损的单位,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四、配套政策


    (一)资产处置。资产、股权等处置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债务处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对于整体改制或兼并重组的,由新单位整体承担原单位的债权债务;剥离改制的,要合理确定债权债务的分担比例,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职工安置。职工安置范围是:截至改革基准日,与单位存续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暂按原渠道管理。已依法解聘、辞职或以其它合法方式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安置范围。
     1、在编在职人员安置。改制后,新单位一般要全员接受原单位职工,并与其签订不低于五年的劳动合同。改为国有非控股单位(含国有资产整体退出)的,以及改为国有控股单位但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在编在职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以截止改革基准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为准,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对于截至转企改制基准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不再享受经济补偿。
     2、工伤职工安置。事业单位实施改制时,对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1—4级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安置;对工伤5—6级的职工(不含破产单位),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单位的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工伤7—10级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3、解除合同职工安置。事业单位实施改制时,未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原单位未参保造成解除合同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应在经济补偿基础上,参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再发给其本人不低于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生活补助费。
     (六)社会保险
     1、事业单位改制时,国家、省和洛阳市对社会保障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已参照有关行业政策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1)转企改制基准日前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企改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在转企改制时缴清历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转企改制前没有参加事业单位养老险的,按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2)转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转制后要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在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转为企业后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4)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办法执行。对在转制基准日五年内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由于单位改制、撤销、破产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3: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弄多年不让上班终于有个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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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3: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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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6: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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