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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驴友案”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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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16: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日报》消息,2月2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助游引发的“驴友”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上诉人梁华东补偿已故驴友“手手”的父母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2000元。

  2006年7月7日,梁华东在南宁时空网上发帖,邀请驴友到武鸣县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采取AA制。时年21岁的“手手”于7月8日上午,乘坐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的赵江,与梁华东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谷中扎帐篷露营。从晚上至次日凌晨,露营地区连下几场大雨。7月9日7时许,大雨导致山洪暴发,在河谷中扎的帐篷及“手手”被洪水冲走。此后,武鸣县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处找到“手手”的遗体。

  2006年8月4日,“手手”的父母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驴首”梁华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163540.35元,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梁华东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3月13日,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梁华东等人及“手手”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参与者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也没有公推梁华东为组织者。活动费用是AA制,不存在梁华东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在活动中突遇山洪导致“手手”死亡,属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华东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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