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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出台司法解释:禁止令不能妨害罪犯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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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07: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四部门有关负责人昨天在解读《规定》时表示,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规定》对宣告禁止令的条件、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等作出明确说明。该《规定》已自5月1日起施行。
      
      ◎禁止的活动
      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是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禁入的场所
      一是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是未经批准,禁止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是禁止进入中小学校
   
      ◎禁止接触的人员
      一是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是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是未经对方同意,禁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是禁止接触同案犯;五是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发表于 2011-5-5 14: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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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10: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更科学化,更人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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