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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征民意 维修两次仍有故障可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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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4: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听证会。该意见稿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界定了从销售商、制造商到修理商义务和责任。其中明文规定,“因严重安全故障累计修理两次仍不能解决,可要求退货”等退换条款。

维修超5天应给补偿

意见稿在三包责任细则中指出,家用汽车的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万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如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等的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的单次修理时间或等待零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意见稿规定,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得到指定修理商的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严重质量问题可退货

意见稿明确,在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只要出现一次严重质量问题,如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故障,消费者即可选择退货。另外,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了两次仍不能未排除,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更换两次后仍存在隐患,消费者也可要求退换产品。

在上述情况下,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消费者如在购车30天之后要求退货,则应当向经销商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

意见稿还指出,如果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了35天,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商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发表于 2011-10-12 15: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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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该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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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局,消协不是鉴定单位,汽车是有人操控,经销商很容易以故障是人为为借口,如果没有法定鉴定权构的话,实施起来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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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即是征求意见更多应该向消费者,消协征求,而不是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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