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鹏程抢夺被判刑
本帖最后由 八月清风 于 2009-11-26 15:43 编辑2009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郝鹏程乘坐一名叫“三黑”的男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偃师市洛神路中段“双汇冷鲜肉”门市前,将路人王建携带的装有700.50元现金的皮包抢走,并致王建摔倒在地,被告人郝鹏程乘坐的摩托车也随即摔倒,“三黑”逃跑,被告人郝鹏程扔下抢夺的皮包逃至偃师市中医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郝鹏程,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巩义市北山口镇东门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22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鹏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7日止。) 罪有应得 判类也太轻了!
这么短时间能回过!可又出来了! 这么短时间能回过!可又出来了! 怎么判的这么轻啊。应该3年 打酱油路过 1月份出狱,3月份重犯,我也觉得起码得三年,现在这家伙又出来了,难保春节前不再次做案,还得有人受害的。 应该惩处的再严厉些。 这种人得严惩,缪一点儿记性。 再严厉些。 :y025: 罪有应得。判三年也不多。 判三年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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