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清风 发表于 2009-11-26 15:40:04

郝鹏程抢夺被判刑

本帖最后由 八月清风 于 2009-11-26 15:43 编辑

2009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郝鹏程乘坐一名叫“三黑”的男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偃师市洛神路中段“双汇冷鲜肉”门市前,将路人王建携带的装有700.50元现金的皮包抢走,并致王建摔倒在地,被告人郝鹏程乘坐的摩托车也随即摔倒,“三黑”逃跑,被告人郝鹏程扔下抢夺的皮包逃至偃师市中医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郝鹏程,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巩义市北山口镇东门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22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鹏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7日止。)

绿树成荫 发表于 2009-11-26 16:14:08

罪有应得

︶ㄣo義o﹎ 发表于 2009-11-26 17:41:55

判类也太轻了!

这么短时间能回过!可又出来了!

爱你如烟a 发表于 2009-11-26 20:20:08

这么短时间能回过!可又出来了!

大海 发表于 2009-11-27 10:45:57

怎么判的这么轻啊。应该3年

中原才子 发表于 2009-11-27 19:49:32

打酱油路过

八月清风 发表于 2009-11-27 21:13:12

1月份出狱,3月份重犯,我也觉得起码得三年,现在这家伙又出来了,难保春节前不再次做案,还得有人受害的。

惊起一鸿 发表于 2009-11-28 13:17:01

应该惩处的再严厉些。

豆豆兔 发表于 2009-11-28 21:39:52

这种人得严惩,缪一点儿记性。

军备酷 发表于 2009-11-29 15:36:55

再严厉些。

剑气中华 发表于 2009-12-3 06:34:37

:y025:

华兴物流 发表于 2009-12-3 17:00:10

麦速 发表于 2009-12-3 19:45:11

罪有应得。判三年也不多。

军备酷 发表于 2009-12-4 10:14:41

判三年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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