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财起意盗熟人 获刑半年又罚金
见财起意盗熟人获刑半年又罚金
近日,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陈某与赵某系同村村民,今年5月24日,陈某帮赵某装修房子,晚上,赵某为表示谢意,请陈某在饭店吃饭,饭后结账时,陈某见赵某腰包内有百元新钞一叠,顿生贪心。当晚凌晨1时许,陈某翻墙进入赵某家,趁赵某熟睡之机,盗得其腰包一个,内有现金4500元、驾驶本一本、杂牌手机一部。第二天早晨,赵某发现腰包被盗,遂报案,陈某当天被抓获。案发后,所盗赃款4000元被查获,退还赵某,其余赃款挥霍、物品丢弃。
(卢国龙)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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