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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吓坏小区住户 喂养人被判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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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09: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8岁的高女士在等待电梯时,被跟随王女士一起乘坐电梯的两只流浪狗的吠叫所惊吓,导致高女士出现肢体麻木等症状被送至医院。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医疗费773.33元,身心精神损害费600元,并道歉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丰台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判决王女士赔偿医疗费769.31元,驳回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女士诉称,2010年10月27日下午4点多,我欲从所居住的大楼六层乘电梯回四层居所,当电梯门打开时,被告所带的三只狗(抱着一只较小的狗)中的两只大狗猛扑出电梯,对着我又扑又咬、疯狂大叫,龇牙咧嘴轮番上扑,我用手中的水瓶挥动驱赶无效,被告见情况控制不住欲先下楼,我大声警告,被告才停止关电梯门。我奋力挥动水瓶以免被咬伤,偶然间两只狗同时退到电梯内才得以被关上的电梯门阻挡。我已被两只狗扑咬得身心力竭,惊恐万分。我打电话让物业人员把我扶到物业时心跳过速,手脚僵冷,呼吸困难,被物业人员送到医院急救。被告违法带没有圈套牵引的大狗进入封闭的公用空间,危害我的生命身体安全,对我身心精神造成巨大伤害。事后,我和物业人员多次找被告解决沟通,被告避而不见,逃避责任,故起诉要求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两只狗不是我的,是流浪狗。两只狗都是小狗,一尺多长,当时并没有对原告又扑又咬。我确实喂过这两只狗,但喂狗不犯法,小区里的很多人都喂过它们,我出过300元给它们做过绝育手术,术后在我那养过一段时间,它们因此认识我,有时跟着我上下楼。我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两次就医共花费医疗费769.31元,对其吠叫的两只狗系流浪狗,被告曾喂养并收留过它们一段时间。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于 2011-3-13 15: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侵权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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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2: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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