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查看: 436|回复: 1

提高的不仅是补助标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10 17: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息称,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12月9日《新京报》)
       对比原来的《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原来补助的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到5倍,现在一下子提到了20倍,而且是全国的。这说明,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补助标准较过去大大地提高了。然而它的意义又绝不仅仅是提高了补偿标准。
       首先,调整后的标准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原先的标准不仅有浮动余地,而且各地的工资水平参差不齐,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现在成了全国统一标准,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一切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不公。其次,体现了对生命的更加尊重。生命是无价的,无论补助多少都无法补偿逝去的生命。但是,对于因工死亡的人及其亲人来说,在生命已经无法挽回的情况下,金钱这个本不该成为标准的东西就成了衡量生命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再次,提高了安全生产主体或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促使其严格执行规章,安全生产。一些企业之所以不把安全生产当回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因工死亡的职工赔偿标准太低,本质上是违法的成本太低。对于财大气粗而又没有良知的一些企业老板来说,九牛一毛的工伤赔偿当然不会让他们把职工的生命当回事。如果一次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就足以使企业老板倾家荡产,他们势必会更加小心谨慎,也会进一步减少无谓的伤亡。
  当然,生命无价,这是常识伦理。定价再高,“有价”的生命也会沦为贱命。但有些时候,对于逝去生命的赔偿标准,又会无奈地成为解读对生命尊重程度的标杆。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乐于见到“涨价”对于遭受意外者的安慰与补偿意义,却不能盲目依赖它对工伤、工亡的约束价值。如何更好地捍卫劳动者的生命尊严,并不是光靠价格杠杆就能“修改”到位的。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工亡补偿标准提高了,难免会刺激个别企业铤而走险,遮掩瞒报甚至毁尸灭迹,如果不能有效监督,反倒会激起副作用。这一点,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
发表于 2010-12-10 18: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无价,这是常识伦理。定价再高,“有价”的生命也会沦为贱命。
回复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加入我们|偃师网 ( 豫ICP备11013690号 )

GMT+8, 2025-4-27 07:09 , Processed in 0.026964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