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政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
我叫胡建庄,是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新寨村人,我向领导反映我妻子李白霞被孙建松驾车撞死一事。关于民事赔偿方面,孙建松至今未支付我家一分钱,希望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这件事情。一、案件事实和处理经过:2009年5月31日9时许,我妻子李白霞在地里干完活后准备骑自行车回家。当她骑车沿着我村村北华夏路非机动车道行驶至华夏路与我村交叉口时,孙建松驾驶一辆无牌照哈飞牌民意面包车直接将我妻子李白霞撞倒,致使我的妻子李白霞当场死亡。孙建松自称他在华夏路的非机动车道上练习开车,看见我妻子李白霞后,把汽车的刹车当成了油门,才引发交通事故。2009年5月31日孙建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9日,经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建松负全部责任。同月13日被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0月12日孙建松因交通肇事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在偃师市看守所服刑。2010年1月4日,我和岳父李东庆、岳母田芬、长子胡纳鹏、次子胡瑞鹏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偃师市人民法院以(2010)偃民巡初字第29号判决书,判决孙建松赔偿我们十六万九千六百四十一元五角(169641.5元)。自我妻子李白霞被孙建松撞死以后,孙建松本人及其家属没有向我们受害方支付一分钱。另外,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孙建松也未按照要求对我方进行赔偿。2010年9月30日,孙建松提前8个月被释放。而孙建松至今没有按照判决要求对我方进行赔偿。二、强烈要求:(一)必须追究发证机关有关责任人的的责任孙建松于2005年取得C1汽车驾驶证,而事故发生在2009年的时候。试想一个具备四年驾龄的人,怎么会分不清刹车和油门,还自称在练车。只有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的驾驶证,才能有上述情况的发生,这样的道路杀手,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什么不追究发证机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必须吊销孙建松的C1汽车驾驶证孙建松犯交通肇事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然而交警部门至今未吊销孙建松的C1驾驶证!为什么不吊销孙建松的C1驾驶证?(三)必须追究违反规定,给罪犯孙建松减刑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孙建松的刑期为两年,从2009年5月31日至2011年5月30日截止,而孙建松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刑期整整减了八个月。细算一下孙建松的刑期,比原来减少了三分之一。试问一下,一个连生效的判决都不执行的罪犯,何谈减刑呢,这是不是纵容犯罪吗!(四)必须追究看守所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孙建松在2009年10月12日判决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偃师市看守所应当把孙建松投送监狱执行,为什么偃师市看守所却违反有关规定,没有送罪犯孙建松到监狱执行刑罚。(五)必须追究罪犯孙建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直至现在,罪犯孙建松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拒不赔偿受害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追究罪犯孙建松的刑事责任,为什么法院不去追究?(六)必须追究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就执行问题,我们多次找法院的执行局,而法院执行局的相关人员推诿扯皮、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时值今日,我们未得到罪犯孙建松的任何赔偿。这样的工作态度,造成如此的后果,为什么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自从我妻子不在后,我和家人都非常难过,彻夜难眠。孩子不在了,父母伤心欲绝;妻子走了,我痛心疾首;妈妈离开了,孩子们是多么伤心难过。好好的一个家庭就被一起车祸弄的支离破碎了,而我们更不能接收的是其政法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对人民群众的疾苦麻木不仁,“苛政猛于虎”,不清除政法系统的这些害群之马,就永远不会有法律的公平正义,就永远不会有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我们拭目以待! 肯定有内幕。此贴要顶一下。 大家一定要帮帮我家,把我的帖子转发,叫上面的领导知道,处理这些害群之马,还我家里共公道 此贴要顶一下。 心虚的政法机关把我们所发的帖子全部被删除,唯一的途径也被他们切断,我们已经没有了任何办法,只能求助网友来帮助我家,还我家一个公正,不处理那些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就永远不会有法律的公平正义,就永远不会有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我们全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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