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ymous 发表于 2011-3-4 21:46:13

偃师市城关镇的领导你进来解释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没有作废吧?
那关于城关镇窑头村的改造,所谓的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请问我们全体村民都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更没有授权给村民代表大会,凭什么“被代表了?”
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我们山前的耕地被卖掉,是否经过村民会议?分配方案又是否经过村民会议?为什么“被代表”?为什么现在连个收支情况都没有
还和谐拆迁类,根本都不合法不合理,又是被和谐

老顽童 发表于 2011-3-4 23:56:05

西亳人家 发表于 2011-3-4 23:57:10

{:1_379:}

把酒临风 发表于 2011-3-5 09:13:20

俺解决不了 围观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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